- 1、本文档共8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五节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与实施 (4)有较强的可行性。 (5)对用户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有充分的保护作用。 2.我国产品质量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就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是损害赔偿,第五章是罚则,这些当然都涉及如何确定产品的归责问题。从国外的产品责任(如美国)的情况看,大致经历了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四个阶段。 (1)合同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合同关系来调整。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五节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与实施 (2)疏忽责任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销售者的疏忽而造成的质量缺陷,从而导致用户、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可统称为供货者)应承担质量责任。它不受合同的约束,只要以疏忽责任起诉,就可成为侵权行为。 这一点在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上便得到反映。在《民法通则》中,对民事责任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即对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产品质量法》第30条中,也是根据过错原则,确定了供货者按疏忽责任进行赔偿的制度。并进一步规定,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五节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与实施 (3)担保责任原则。担保分为两种:一种称为明示责任,即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通过陈述、广告、声明、合同、产品说明书或展示实样等形式的保证和承诺;另一种称为默示责任,即不取决于口头或书面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第7, 8,14等条所示的规定)。所谓担保责任是指供货人违犯了担保原则,使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时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担保责任具有双重性,既构成契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中外产品质量法中均包含并采用。 (4)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即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只要有损害的事情发生,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原告无需以举证控告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与担保,只要证明使用被告者所提供的缺陷产品受到伤害的事实即可。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五节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与实施 3.产品责任的主体、客体与赔偿特点 产品责任的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这一点在不同国家的质量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但其基本性质是一致的,就是它不属于违约责任,而是属于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受害客体是指受害的民事权利和合法利益。它既包括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又包括财产损失,但是否包括身体健康之外的人身权利,如产品质量责任所引起的疼痛和精神苦恼,则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4.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和诉讼时效 所谓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五节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与实施 所谓诉讼时效,即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而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诉讼时效的特点在于:诉讼的时效期届满,丧失的是实际意义上的胜讼权,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用强制方法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而不是程序上的起诉权,也不是权益人所请求保护的权益本身。因此,权利人在诉讼的时效期届满后才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这种请求不再予以保护。这自然就使权利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法律也不禁止,事后义务人也不能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理由,向权利人索回已经支付的财物。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五节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与实施 四、产品质量的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专门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法定机构。《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是否合乎标准进行检验。 1.质量监督检验应具有的性质,无论是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机构,还是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都必须具备以下性质: (1)公正性。 (2)科学性。 (3)权威性。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五节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与实施 2.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11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所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要符合规定和要求。 (1)机构应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职检验机构。 (2)检测仪器和设备应与检验要求相适应,具性能、精密度与准确度应能满足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检验的技术要求,保证检测的数据准确、可靠。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五节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与实施 (3)有良好的实验室内外条件。 (4)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为达到上述四方面的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实验室,应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按一定程序和要求联合组织审查和认可,以取得正式资格。 上一页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水利工程验收规程(SL233-2008).doc
- 安全注射培训.pptx VIP
- 徐州市2025届高三第一次调研测试(一模)语文试卷(含答案).docx
- 古代传说中的爱情故事.pptx VIP
- 2024年度医院各科室医务人员述职报告之皮肤科课件.pptx
- 欢乐购物街第4课时 人民币小讲堂 课件 人教版(2025)数学一年级下册.pptx
- 中职英语基础模块2《英语练习册2 基础模块》-参考答案.pdf VIP
- 专题06 说明文开头的作用-2021年中考语文考前抓大分技法之说明文阅读(解析版).doc VIP
- (新课标)部编版五年级语文下册《语文园地》交流平台、词句段、日积月累必考题型分类复习.pdf VIP
- 富莱克fleck软化水设备5000 service manual CN说明书.doc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