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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凭财产关系人或代理人及经济利益有关各方的申请或司法、仲裁、验资等机构的指定或委托,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外商投资财产品种、质量、数量、价值、损失鉴定等。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后出具《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等鉴定工作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有关单位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 对于拟设定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四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检验检疫部门承担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协议和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协议咨询点业务;承担联合国(UN)、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在标准与一致化和检验检疫领域的联络点工作;负责对外签订政府部门间的检验检疫合作协议、认证认可合作协议、检验检疫协议执行议定书等,并组织实施。同世界各国有关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合作. 上一页 返回 谢谢观赏 项目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述 1 2 4 3 3 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任务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地位和作用 任务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任务四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 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清同治三年(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随后一些规模较大的外国检验机构,先后到上海及其他重要口岸设立了公证检验机构,办理洋行贸易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在对中外贸易关系中充当居间人,袒护本国商人经济利益,控制了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主权,成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之一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国内外形势压力,开始重视商品检验工作,在一些通商口岸设立了若干种商品的官方检验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下一页 返回 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类商品实施检验。1929年,工商部又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大连、新疆设立了商品检验局。除青岛、新疆两局只管辖所在省和自治区的检验业务外,其他商检局都实行按大行政区划和商品的流向跨省市自治区检验的体制。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法规。这个法规确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围,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商检工作集中、统一的特点。 1980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改革商检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并将各地商检局的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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