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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及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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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的一般理论 (一)理念的一般理论 理念是理想、信念、立场的复合表达。它传递的是某个理论在价值层面所做的选择。任何一种理论体系必然是一定理念的产物,而被奉为理念的思想必将成为这个体系的灵魂充满它结构的每个角落。 (二)经济法理念的一般理论 法理念的灵魂是正义。它与宗教、道德等理论体系合作,以追求绝大多数人的幸福为最高理想(虽然它们使用的范畴、手段不同)。经济法理念对正义的理解,与纯粹的私法、公法不同。它不满足形式正义而强调实质正义;它不相信个人的自由和解放必然带来全人类的自由和解放。因此,在现代社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坐标的社会本位理念应该优先于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理念。经济法理念不同于经济法的原则,它是原则产生的导向和基础。 二、经济法的理念 (一)实质正义 1.涵义 正义是法律的生命。不同时代或者国家,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形成不同的学说。传统法理学认为,法律的正义只能是形式正义。其基本涵义是:法律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法律应该保证给予每一个人同等的机会。这种平等被视为起点公平。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它源于人们对徒具表面意义的形式正义的不满。越来越多的人们认为,真正的公平不是起点公平,而是结果公平。法律应该倾斜保护社会经济弱者,提供更多的机会给那些需要特别帮助的人。经济法所弘扬的是实质正义理念。 2.体现 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实质正义的理念,体现在经济法上:对经济领强者与弱者区别对待,重点维护消费者、小企业、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利益,倾斜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向经济最弱者提供基本经济福利。 (二)社会本位 1.涵义 法之本位,即蕴含于法的基本出发点、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法律中的本位观,揭示的是一部法律或者某一部门法作为价值选择的根本立场。 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反对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绝对分野的倾向,以至于学者们认为有必要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中分离出一个独立的领域,以形成“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分的格局。由此产生分别强调三种利益本位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国家本位的观念。然而,对上述观点不无争论,20 世纪以来,不论公法抑或私法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以社会本位为其本位观的思想,毫无疑问这与法律社会化的兴起有着必然联系。所以,社会本位是现代法律的本位观。 社会本位相对于国家本位、个人本位而言。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思考法律对策的出发点和终结点,显示出既不将国家这一抽象的主体凌驾个人之上,也不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将社会利益作为价值取向的独特精神。社会利益中的“社会”需要界定,需要代表符号。如消费者组织或者机构所代表的消费者群体、各个行业协会所代表的该行业群体、合作社联盟、环保组织所代表的众多环境受害人等。社会利益中的“利益”也需要界定,不仅包括当代人的利益,甚至未来人类的利益也是今天的人类应该关注和维护的利益。 2.体现 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面对不同阶层复杂的利益冲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出发,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只顾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或者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并应努力实现社会责任;政府等公共主体、社会团体等半公共主体应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目标,克制集团、部门的私欲。经济法不仅要权衡当代人类利益的公平,而且要权衡代际人利益的公平。要始终贯穿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基本原则的一般理论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分基本原则与一般原则,又分为法的总的原则和部门法的原则。在此指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系对部门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或指导思想。它是法的价值理念的具体体现。 1.法的基本原则对法本质属性的反映性 传统民法以个体利益为本位,以自由与秩序自主和谐,私权神圣、私法自治为价值理念,以抽象主体之间人格独立、身份平等,私权神圣、权利绝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自己负责、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现代民法对其基本原则做了某些修正,加入“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回应法的社会化要求,但其本质属性未从根本上撼动,因而呈现出矛盾性。 商法一直以商人团体利益为本位,以效率、秩序、机会均为价值理念,以商主体法定、确认保护盈利、促进交易简便快捷、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交易安全为基本原则。现代商法逐渐融入大量国家管制的内容,其基本原则逐渐模糊。 传统行政法,实际以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平衡为本位,以防止行政权膨胀,越界侵害私人利益,应对其加以防范、限制为价值理念,实际仍为个人利益本位;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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