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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刘菊堂项目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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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1 2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二出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钻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一)备案目的 通过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的掌控,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流向清晰、可查询,健全进口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化妆品可追溯、缺陷化妆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下一页 返回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二)备案范围 经营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均需办理备案手续。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包括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和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 首次备案后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每次有新品种种类的化妆品进口时,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三)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2.审核及发证3.年度审核4.监督管理 三、入境化妆品检验检疫 (一)入境化妆品检验检疫依据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2)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二)入境化妆品检验检疫地点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三)报检程序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实施分类管理及诚信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实施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三)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四)实施化妆品召回制度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五)实施抽查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六)法律责任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2)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4)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返回 任务二出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出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的报检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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