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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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指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以下几类: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第二节 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工矿区:工商业发达,人口比较集中,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该税 第四节 税收优惠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耕地占用税法 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 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税率 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 ~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税收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 1、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3、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面积确定 有测定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的,以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应由纳税人申报面积 税率 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 大城市0.5元至10元; 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小城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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