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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所得税类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考试题型是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特别是每年都出现围绕个人多项收入(超人)的所得税计算题。本章分值一般在10分左右。; 本章内容结构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第六节 征收管理; 本章新增及变化内容1、新增:①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②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
③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规定;2、变化:关于个人股息红利差别化的问题,按照新政策更新。;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三种征收模式: 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 我国目前为分类征收制,改革方向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二、纳税人的分类;【提示1】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纳税人,满足其一为居民,都不满足为非居民。 ①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②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提示】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提示2】对无住所个人在华相关天数确认的规定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例如】非居民宋中机先生5月11日来到中国,12,13日见面会两天,14号参加某活动宣传新剧《来自太阳的你》,5月15日离开中国。在华???住了几天?工作了几天?;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考题·多选题】(2014年)某外籍个人受某外国公司委派于2013年8月开始赴中国担任其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未离开中国。该外籍个人2013年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有( )。 A、9月出席境内某经济论坛做主题发言取得的收入 B、因在中国任职而取得的由境外总公司发放的工资收入;C、10月将其拥有的境外房产出租给中国一公司驻该国常设机构取得的租金收入D、11月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许可一境外公司在大陆的分支机构使用取得的收入;二、征税范围(11类所得);注意的问题:1、不予征税项目:(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2、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提示】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劳动分红,是劳动性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股份分红,是资本性所得,属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提示1】其他企业(如法人)的个人投资者,取得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提示2】企业的从业人员,用企业资金发生的财产性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兼职人员取得类似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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