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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令人呆若木鸡的的女性贞洁不雅念.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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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令人呆若木鸡的的女性贞洁不雅念   贞操是关于伦理道德的产物,多指女子保持结婚前不和别人有性行为就称之为守住贞操,简称为守贞,婚后没有和配偶以外的人有性关系亦可称为守贞,此皆为贞洁的表现。   贞洁二字的本意无非是“正当纯洁”的意思,贞操就是保持这种正当纯洁的一种行为。而在历朝历代的演变贞洁中变成了妇女的枷锁,被碰一下,被看一眼就自我了解的“节妇”数不胜数。在古代社会中,贞节观念好似勒在古代妇女脖子上的一条绳索。它既是对女性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武器,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陋习在观念上的表现。   贞节,就是要求妇女保持性的纯洁和专一。从先秦时代起,贞节观念和与之相应的行为一直延续了二千多年,自始至终伴随着中国古代社会,甚至还向下延伸了很长时间]。贞节观念以其极大的渗透力给各时代的女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束缚与影响。要求妇女奉行贞节道德是父权制形成的产物。贞节观是男权社会用以剥夺女性爱情、婚姻权利,对妇女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得力武器。在贞节观念流行的时代,女性的生活与之紧密相联,厚重的贞节之墙严重地包裹着女子的情爱本性。   在现代经济社会,贞节的丢失与婚后守贞丢失的过程中常伴有违法犯罪行为。放宽眼界来看,贞洁观念还是对社会利远大于害,贞洁观仍是一种美德!   贞节观念的定义一直多指女子,然而在当今社会男女平等,保持性的纯洁和专一也该是男子女子共同要求的,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减少违法犯罪!   先来看看康熙中期,仁和县发生的林烈女的故事。   林烈女原姓曾,福建同乐县人,嫁给当地人林朝汉之子邦基。曾氏通文墨,能写诗,孝敬公婆,夫妻感情也不错。后随林家迁居杭州,入籍仁和县。结婚12年,曾氏没有生育。康熙中,不幸婆婆去世,丈夫林邦基悲伤成疾,临终时对曾氏说“我死了,你能不能跟我一起去?”曾氏含泪答应,但邦基仍睁眼不语,曾氏指天发誓,邦基才含笑而死。   曾氏做了两副棺材,安置了邦基后,她几次上吊,都被家人救了下来。公公林朝汉劝她,不听,于是告到了县令那里。县令判令曾氏应该代夫行孝,并要求林家尽快为邦基立一个后人。林朝汉拿了县里的判词,劝曾氏勿再寻死。曾氏说,公公还有其他儿子、媳妇,何愁供养。她再次吞金自杀,又被救了下来。林朝汉赶紧把事情再次告到县官,免得日后出事,自己承担责任。   县官令林家立即给林邦基立子嗣,并答应捐资抚恤,甚至要给匾预旌。林家将邦基兄子立为邦基之子,交给曾氏抚养。几天后,曾氏自己写了状词到县里,说明县官命令我养亲育子,本是节孝两全之道,但公公另有几个儿子供养,养子的生父尚在,不需我来抚养。我一生很重承诺,已经答应陪丈夫一起去,怎么能在这样的大事上失信呢?县令回复说:“慷慨赴死易,从容守节难”,现在子嗣已立,不要因为小承诺废了大事,并捐资赠匾,大书“孝节双全”以彰其事。   曾氏不得已,只得暂时答应。孝敬公公,善抚子嗣。五年后,林朝汉病逝,曾氏与伯叔妯娌一起经办了丧事。事后,曾氏说,这次我可以实践诺言了。焚烧诗文旧稿,绝食14天而死。(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三笔》卷2,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75-677页。   这个故事中,林烈女曾氏在丈夫死后欲以身殉夫,多次寻死未果,林家怕承担责任多次告到县里。这个县令看来也不是昏庸之辈,屡次劝诫,并为曾氏安排了“孝节两全”之法,但在公公死后,曾氏还是毅然决然地绝食而死。曾氏反复寻死,不管林家和官府采用了多少办法避免她的死亡,她总是抱定了必死的决心,简直就是非死不可。   曾氏自己说,寻死是为了重承诺,要到地下去陪伴丈夫。夫死身殉的承诺本来就来自于当时普遍的贞洁观念,曾氏也以此种观念作为自己的自觉追求,可见在当时人们的心目中,节烈是何等重要,妇女本人往往是自愿赴死。   从字面上看,贞洁二字的本意无非是“正当纯洁”的意思,贞操就是保持这种正当纯洁的一种行为。这个意义上的“贞洁”,既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也是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契约。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社会生活中,贞洁的基本含义是:女子未嫁之前,不得接触除父亲之外的任何男性,以保证其处女的纯洁;女子出嫁后不得与丈夫之外的任何男性有任何接触尤其是性关系,直至其生命终结,这就叫“贞洁”。在这个基本意义上,进一步衍生出这样的含义:出嫁或订婚后,如果丈夫去世,该女子不得再嫁,也不得与其他异性有性关系,能保持至死者,称“贞节”。   在女子一生中,如果碰到性暴力,应立即以身殉节,如人死后身体未受“污染”,则为“节烈”或“贞烈”。同时,在女子的一生中,应随时警惕,抵制来自外部的种种诱惑和来自内心的种种欲望,应把上述几方面要求化为自己毕生的行为准则,是为“贞操”。当然,如果丈夫去世后,妻子能立即自杀殉葬,则是最高层次的“节烈”。故事中的林烈女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这个最高层次的节烈而义无反顾地以身殉夫的。   清代,虽然没有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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