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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卫生立法与实施 第一节 卫生立法概述 一、卫生立法的概念 卫生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在我国,卫生法的制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卫生法的制定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的活动。 广义: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为保障人体健康,依法制定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活动的总称。(与卫生法律的广义与狭义相对应) 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卫生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卫生法规的活动。 除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外,对这些法律文件的修改或废止活动,也属卫生立法的范畴。 卫生立法的特征 权威性——国家的名义 职权性——在特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程序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综合性——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卫生立法的依据 法律依据——宪法 物质依据——社会经济条件 政策依据——卫生方针政策 思想依据——保护人体健康 科学依据——医药卫生科学 二、卫生立法的原则 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指导思想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 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体现人民意志 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三、卫生立法程序 卫生立法程序的概念 卫生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除卫生规范性文件中所需遵守的法定程序。它包括卫生法的制定程序、卫生法的修改程序以及卫生法的废止程序三个方面。 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提出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法律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通过法律案——形成卫生法律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过半数通过 法律公布——主席签署主席令 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 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贯彻与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卫生法的实施的形式 卫生守法 卫生执法 卫生司法 卫生法律监督 二、卫生法的适用及效力范围 卫生法的适用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场合中的专门活动。它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进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卫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 狭义的“卫生法的适用”仅指卫生司法活动。 卫生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 2、强制性——国家强制力 3、法定性——按照法定的程序 4、要式性——法律文书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在什么地方有效力。 (三)、卫生法的对象效力 卫生法的对象效力是指卫生法对什么人有效力。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1.卫生法的生效时间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某一具体时间生效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没有规定生效时间均以颁布日为生效之时。 2.卫生法的失效 时间 新法颁布明确规定旧法在某一时间失效; 发布专门的决议、命令进行明令废止; 新法取代旧法 3.卫生法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陈某,男,20岁,高中毕业。1996年在本县中医院办的中医针灸班学习1年后,在末获准取得行医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便回乡流动行医,某天下午6时左右,陈某来到邻县某村,吹嘘自己能用针灸治疗多种疾病,村民李某听后即叫陈治疗自己的支气管炎。陈用带电的银针分别刺扎病人的“天堂、风池、肺俞、定喘”等穴位,病人顿感气喘不适,脸色发青。家属见状急忙制止,陈某自己也觉得不对,说了声“治疗费不收了”便走。陈走后,病人病情进一步 加重,其儿子赶紧追回陈某让他抢救,经陈一阵按摩针刺,结果无效,病人当场死亡。 经法医尸检,病人是因锐器刺破左肺引起闭合性气胸而死亡。为此,家属诉请法院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并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 陈某无照行医,又在察觉有误时不积极进行抢救反而企图溜走逃避责任,这些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前的条款),构成过失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丧葬费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共8966.60元。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1998年的话,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 按照新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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