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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础理性
经济法的基础理性
【摘要】经济法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部门法门类他的调整对象具有极为鲜明的“单向性”特征
就其渊源而言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几乎全部来源于“人定法”这一点不同于民法的绝大部分形式渊源即其基本的组成部分来源于自然法也不同于刑法或国际法――其渊源主要来源于自然法的调和进化结果
【关键词】自然法;社会规则;基本理性;形式渊源
一、法的基础理性
法的基础理性是规则或称社会规范所体现的基础价值取向或本质属性选择如自然法所体现的基础理性就是承认、坚持并发展以自然理性为依据的社会规范体系;自然法起源于先期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包括以斯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哲学流派在内的自然价值属性哲学流派开启了自然法学的研究开端通常认为上述的哲学流派以及与之相近的思想体系共同开创了西方法学的开端――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所体现的基础理性主要包括了原始人类社会或称先期人类社会的理性主义思考这时的法还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确定性等在内的基本属性还不具备或者仅仅以极为原始的形态得以表现举例而言早期的人类社会如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基本上不具备今天法所具备的普遍性与确定性原则究其根源在于原始社会的规范体系大概主要由宗教、神学或其他主观主义个性思维的外化表现所组成简单表述那时的社会行为规范大多由人的非理性选择做出其内容从根本上而言就缺乏基本的理性主义因素
另一方面当时的社会纠纷裁判者大多由宗教神学角色兼任他们的特殊身份使其即使不遵从任何现有规范体系而对纠纷做出“权威性”的裁决也能够获得一般社会公众的认可与尊重因而这样的规范与裁判者的集合就构成了原始社会裁决的随机性与个别化特征
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的法学流派如东方的“法家”思想、儒家思想与西方的社会法学流派、历史主义法学流派等等都具有各自独特的规范理性这也就是本文需要介绍以上内容的初衷所在
二、经济法的基础理性
经济法是国家控制经济领域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国家强制力进入社会经济活动的最为直接的方式与手段对经济法基础理性的表述与研究是充分理解经济法规范渊源的必要准备
首先什么是经济法?这一问题看似简单但是要给予一个能为各家经济法学研究者所接受并形成共识的定义则并非易事
这里出现一个问题单从经济法定义上我们几乎看不到经济法所追求的基础理性来源于里或者经济法所要追求的基础理性
再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显然经济法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所调整的只是特定的、有国家因素参与的“重大的”经济关系;其三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或称宗旨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调国家经济活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等
有鉴所述经济法的内容与基础理论知识较少谈及法的基础理性问题但这并不等于说经济法没有一般的价值选择相反从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当中包括其含义、宗旨、基本原则与形式渊源都可以体现规范的基础属性做一个简单的示例性研究经济法所规定的渊源种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与特别行政区相关规范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规范类型都会与“自然法”所推崇的自然理性选择相违背几乎全部的经济法规范都来源于“正义性”存在缺陷的人定法阶段
那么在这样的法学与相关学科的重点关注之下为什么经济法的重点学科内容不做相应的调整就需要我们加以讨论
自然法在本质上要求社会个体自行解决纠纷至少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大量的“创制型”规范就自然法的基本理念而言规范应该是人类社会天然理性自然进化的产物之所以存在人定法或更为简单理解为“公法”是因为在自然法全力保证人的个体权利的同时却无可避免的忽视了人的群体性交往权利为保证这种公共的交往权利的实现自然法理论学者创立了个体权利自然让渡进而整合为由这种个体权利的让渡而形成的公共权力的理论
从而解决了在自然法领域产生公共权力的悖论同样的解释笔者认为也可以适用于经济法的规范渊源问题那就是之所以大量存在制定法形式的规范渊源其本质就在于社会管理者需要用一种前瞻性的至少是非滞后性的规范适用方式来管理特定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就本质上来说这种规范产生方式亦是一种“基于维护整体权利而使个体权利自然让渡”的合理化过程
就经济法所规定的规范内容而言包括的主要规范大概涵盖了以下内容:
即经济法的主体规范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几个组成部分不难发现经济法的调控方式与规范内容大多具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那就是规范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主体”而另一方是经济活动参与者地位的不平等是经济法规范对象的显著特点然而根据法的一般理论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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