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肇庆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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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PAGE 5 — 附件一: 2015年肇庆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一、专项资金名称 肇庆市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象 1、经省、市政府或农业部门批准确认的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2、经市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已享受其他渠道获批各级财政贴息资金超过50万元的省、市级龙头企业、市级合作社,不再享受贷款贴息。 三、贷款贴息范围 龙头企业、合作社用于下述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的贷款,可以申请贴息。 1、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加工设备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2、畜牧、园艺、水产、蔬菜产品的包装、储藏、保鲜等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3、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及技术研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 4、优先扶持季节性强的农林产品收购、农林产品生产和加工原材料、种苗贷款; 5、市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县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基地的贷款; 6、利息发生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贷款不予贴息。 四、贷款贴息资金用途 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本申报指南第三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如发现企业或单位有虚报、假报情况的,将报请省政府取消“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府取消“肇庆市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资格,并停止拨付或追收已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单位的贷款贴息资金申请。 五、贷款贴息补助标准 各企业(合作社)的贴息额按其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额占全市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合作社)贷款利息总额的比重,确定其占贴息资金总额的比重和额度。即:某企业(合作社)的贴息额=某企业(合作社)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额÷全市符合贴息条件的全部企业(合作社)贷款利息总额×年度财政贴息资金总额。已获得省财政贴息的企业,要减除省财政贴息资金。每个企业(合作社)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申报程序 1、申请。申报企业或合作社填报“肇庆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提供确认文件(复印件),向所在地农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2、审核。所在地农业局、财政局对照奖励范围、条件,经现场检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 3、评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复核。 4、审批。通过复核的项目在“肇庆农业信息网”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申报材料 申请上年度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或合作社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肇庆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 2、申报合作社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提供企业(合作社)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4、提供企业(合作社)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 5、县农业、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正式请示件以“*农计”字格式一式三份,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局。市属的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经管科联系人:区伟佳,电话2261521;农经组织科联系人:李兰芬,电话:2225334) 八、其他要求 1、申报企业(合作社)以流动性资金贷款申请贴息的,贷款协议书上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流动性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2、对企业(合作社)以“贷新还旧”形式所取得的贷款及到期未还贷款不予贴息。 3、市农业龙头企业到山区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基地的贷款申请贴息,必须由承担投资所在地农业局、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再按本指南第六项规定申报。 4、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贴息统一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分别注明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和贷款数量,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出具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证明。 5、以个人名义和市农业龙头企业出资或控股比例低于50%(含50%)的子公司的贷款不予贴息。 6、以上级集团公司名义内部转借给市农业龙头企业使用的贷款不予贴息。 附件:肇庆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 肇庆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企业(单位)盖章:广东利德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单位 贷款项目及用途 当年贷款金额 还款金额 贷款利息 申请财政贴息额 广东利德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 900 18.46 18.46 县农业部门审核人签名: 县农业部门意见 银行部门意见 县财政部门审核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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