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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员引咎辞职申请书
亚东同志: 你好。 我叫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是一度被媒体称为“贵州打黑第一案”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下称“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是一名中共党员。你作为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公安厅长,想必一定是中共党员。因此,请允许我以“同志”称呼你。 亚东同志,我此番致信于你,是鉴于你,对“黎庆洪案”这起轰动全国的特大冤案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及贵州司法机关在该案中的所作所为,对国家法治事业造成的巨大伤害,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需要对你提出严肃的批评,给予你郑重而中肯的建议。 亚东同志,我深知,你是一个省的公安厅长、政法委书记,大权在握,而我只是一个普通律师,对你提出敦促,实在是有点与虎谋皮的意味。最严重的后果,我也考虑到了。但犹豫再三,我还是决定向你发出这份敦促书。——作为一个中共党员、一个中国公民,我当然有这个权利,但我更多地把这当成自己对于这个国家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亚东同志,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在某种程度上,我或许应该对你心存感激。 在贵州一度风传“周泽被抓了”。(一些被告人获得自由后也告诉我,公安人员在审讯他们的过程中告诉他们“周泽都被抓了”,让他们“不要心存侥幸”。)小河法院庭审调查显示,贵州省公安厅的专案组一度确实对作为黎庆洪辩护人的我,及采访、报道该案的记者进行非法调查,制造我收取被告人亲属500万律师费、找人作伪证的所谓“罪证”,妄图对我进行构陷,制造第二个“李庄案”(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专案组的构陷最终没有继续下去,我想一定是被你给制止了。——在“李庄案”已经暴露重庆“黑打”,给重庆政法工作造成严重被动的情况下,专案组要构陷我,不可能不向你汇报;而你不可能不知道,要构陷我这样一个不自谦地说是有着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会遇到很大的麻烦,从而不可能不制止他们的胡作非为。 同时,我也一直天真地认为,贵州省公安厅XX年5月决定对当时正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黎庆洪案”予以复查,是你基于有错必纠的想法作出的决定。曾记得,当时我通过互联网揭露了该案“黑打”问题,发表了黎庆洪无罪的辩护意见,且有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曝光。时任《法制生活报》(贵州省政法委主管)主编的史女士与我联系,让我写一个情况反映,由她转交给你。我相信,你看到我写的材料和有关媒体的报道及网上的信息后,是相信“黎庆洪案”存在问题,并试图纠正错误的。诚如是,我得对你多一份敬意。 但是,私情不能代替公义。 亚东同志,我想,今天你应该已经完全意识到,我XX年向你反映的,并通过网络、报刊揭露的贵阳市公安局对黎庆洪一家“黑打”、制造冤案的问题,是完全真实的。我向你反映的这些问题,已经通过贵阳市小河法院先后两次跨度达数个月的审判,完全得以证实。 虽然贵阳市两级法院不久前对“黎庆洪案”的判决仍然存在根本性错误(我将在下面详谈这个问题),但即便以现在的判决作为参照,XX年贵阳中院草草两天半庭审后对该案所作判决的荒唐,也足见一斑。 比如,对黎庆洪的判决:XX年贵阳中院对黎庆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追缴所谓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527000元,还判决没收多辆高级轿车。现在的判决中,当时黎庆洪被判处的多项“犯罪”,除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还在外,其他罪名都没有了!(给其罗织了三个新的罪名。)而现在的判决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涉“犯罪事实”,也与之前的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大相径庭。现在的判决将当时的判决中未作为违法犯罪事实认定的、黎庆洪一方完全是受害者或见义勇为者、自力救济者的事实,也作为“违法犯罪”事实,足以显示,贵州司法机关实在找不到违法犯罪事实将黎庆洪办成“黑老大”,只好“霸王硬上弓”! 又如,XX年贵阳中院对黎庆洪的弟弟黎猛,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而现在,黎猛虽然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但其除了被认定在依法成立的游戏娱乐企业“涌鑫”电玩城持有股份(并不参加管理)外,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现在判处黎猛的两项犯罪,实际上根本不能成立。 再如,XX年贵阳中院对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以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并追缴所谓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527000元。现在黎崇刚已被判决无罪! “黎庆洪案”XX年的17个被告人中,其他多个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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