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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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执行依据。 增值税转型业务 安徽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一、增值税转型概念及改革背景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将增值税由现行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增值税的三种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步骤:自2004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东北三省一市选择8个行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六省26个城市的8个行业;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内蒙古东部5个盟市、四川地震严重的51个灾区先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除了允许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外,还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恢复到17%。 二、增值税转型与增值税扩抵的不同 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业务规定 (一)纳税人适用范围 我省范围内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问题:扩抵政策的地区和行业限定 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业务规定 (二)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 1、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下列项目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2)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3)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机动车。 问题: (1)“实际发生” 的确认 (2)“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 转型与扩抵政策中的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 不同政策对固定资产的界定 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业务规定 (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转型与扩抵政策中的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 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业务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视同销售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固定资产: 1、将固定资产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固定资产;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转型与扩抵政策中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 三、增值税转型的主要业务规定 (五)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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