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规范部分规定修正总说明-TNAA法规会专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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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修正總說 明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自九十八年四月 二十九日發布實施 ,為因應臺灣社會即將邁入高齡化社會,並融入通用 設計概念,藉此喚醒各界重視人行環境設施 之興建及改善,以營造都市 優質生活環境,爰修正本規範部分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為增加行人併排行走之舒適性及安全性,爰修正 人行道淨寬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修正規定第6.1節) 二、修正人行通道側邊高度0.6 至2.1 公尺間不得有0.1 公尺之凸出物。 (修正規定第6.2節) 三、為使語意益臻明確易懂,爰修正 6.3節節名為橫越人行道之車行穿 越道,並修正穿越道之平臺寬度以 1.2 公尺以上為宜。(修正規定第 6.3節 ) 四、為確保通行安全,修正 無障礙通路最小淨寬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 並針對側向高差之防護設施及通路上之排水格柵或蓋板,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規定第 14.1節) 五、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 順接。(修正規定第 14.2節) 六、因應人行道淨寬度修正,修正 無障礙坡道淨寬度以 2.5 公尺以上為 宜。(修正規定第14.3節) 七、修正植穴與植栽帶面積淨面積應大於 1 平方公尺。(修正規定第16.2 節) 八、修正道路護欄設置應依交通部訂定之交通工程規範辦理 。(修正規定 第 20.2節) 1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6.1 人行道淨寬 6.1 人行道淨寬 提升行人併 排行 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 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 走之舒適 性與安 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 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 全性,爰修正淨寬 連續淨空間, 以2.5 公尺以上 連續淨空間,一般情況不得小 度以 2.5 公尺以 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 1.5 於 1.5 公尺,如因局部路段空 上為宜,並酌作文 公尺,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間受限時,不得小於 0.9 公尺。 字修正。 時,不得小於 0.9 公尺。 6.2 人行道坡度與淨高 6.2 人行道坡度與淨高 基於人行道通行 1.人行道橫坡度最小0.5% ,最 1.人行道橫坡度最小 0.5% ,最最小淨高度 宜有 大5% 。與鄰接地面仍有高差 大5% 。如與鄰接地面仍有高 一致性之規定 ,爰 者 ,得 以設置階梯方式處理。 差,可以設置階梯 方式處理。 本節第1點及第 2 2.人行道縱坡度應配合道路縱 2.人行道縱坡度應配合道路縱點酌作文字修 坡度 ;無法配合者,得另行 坡度,但 無法配合者,得另 正,並修正第 3點 設計。一般縱坡度以 5%以下 行設計。一般縱坡度以 5%以 人行通道側邊高 為宜,最大縱坡度不得大於 下為宜,最大縱坡度不得大 度 0.6 至2.1 公尺 12% 。 於12% 。 間不得有 0.1 公尺 3.人行道上方淨高以 2.1 公尺 3.人行道上方淨高以 2.1 公尺 之凸出物 。 以上為宜,且於通道側邊高 以上為宜,且於通道側邊高 度 0.6 至2.1 公尺間不得有 度 0.6~2.0 公尺間不得有 0.1 公尺之凸出物。 0.1 公尺之凸出物。 6.3 橫越人行道之車行 穿越道 6.3 橫越人行道之穿越道 本節節名 、第 1 1.穿越道係指巷道 、停車場及 1.穿越道係指巷道 、停車場及點、第 2點及附圖 公共場所等出入口提供車輛 公共場所等出入口提供車輛 名稱酌作文字 修 橫越人行道之通過,宜考量 橫越人行道之通過,宜考量 正。 維持人行道之平順、暢通, 維持人行道之平順、暢通, 設置參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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