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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法制的创新及其影响
兼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说不能成立
吕志兴
内容提要:南朝法制继承了晋律令的内容和体例,但从刘宋时起即开始形成一些新规
定。梁、陈二代都制定了律令法典;梁律令在法典编纂体例方面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对
《晋令》篇目的删修,开后世令典 篇 (卷)体例之先河;梁、陈在重要法律制度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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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创新。南朝法制对北周、隋、唐有深刻影响,是隋唐法制的主要渊源之一,在编
纂体例和重要制度创新、文明程度及对后世的影响上均不在北朝之下,学界流行的 “南
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说与历史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键词:南朝法制 梁律 北齐律 陈律
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发展时期,其中南朝法制继承两晋的立法成就,在律令法典编
纂体例及重要法律制度方面有许多创新,并对北周、隋、唐法制产生深刻影响,是隋唐法制的主
〔 〕 〔 〕
1 2
要渊源之一。然而,以往学界对南朝法制的研究却极为薄弱, 对其成就的评价亦偏低。 鉴
于此,笔者拟对南朝法制在律令法典编纂体例、重要法律制度上的创新及其对后世法制的影响方
面进行梳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对学界关于南朝法制的评说进行辩析,给南朝法制以恰当的
评价。
一、南朝法制的主要创新
南朝历时170年,在律令法典编纂体例及法律制度上都有创新。限于文章的篇幅,本文只对
南朝在律令法典编纂体例及重要法律制度上的创新加以叙述。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 〕 迄今为止,学界对南朝法制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张晋藩总主编的 《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 《魏晋南北朝》,法律出版社
1
1999年版。该书对南朝的宋、齐、梁、陈法制分章加以介绍,内容详细,但该书对南朝法制的创新、与北朝法制的
比较及其对隋唐法制的影响等专门问题研究不够。
〔2〕 近代著名学者程树德提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的观点,已为学界普遍接受。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 ·北齐律
考序》,中华书局 2003年版,第 391页。
·183·
法学研究 年第 期
2011 4
(一)刘宋
南朝的刘宋一直沿用晋律令,未制定新的法典,但通过诏令对晋朝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特
别是事涉伦常的规定进行了改作,形成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
1.鞫狱 “不须责家人下辞”。
晋朝有令子孙证父祖之罪的规定,如东晋廷尉卫展在有关奏章中曾提到:“今施行诏书,有
〔 〕
3
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 这与儒家 “父子相隐”主张严重背离。刘宋初年对此进行
讨论,侍中蔡廓认为,“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他建议
“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朝议咸以为允”。经
〔 〕
4
皇帝批准,刘宋废除晋朝的令子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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