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检疫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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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水生动物检疫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水生动物检疫。项目编码: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七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六、七、九条,《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水生动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县水利局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县水利局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五、行政许可方式与数量:不限制数量,通过县政务中心直接向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报检 六、行政许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水生动物及产品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令作无害化处理。对进入我县应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应依法实施补检。取得检疫合格证条件: 1、报检产品具有合法性;2、报检产品不带有国家规定的疫病;3、完清相关手续与费用。 七、申请材料:提前三天向县政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水生动物检疫申请表。 八、申请表格:在县政务中心农林水窗口免费领取水生动物检疫申请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县政务中心农林水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要求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水利局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时限:1个工作日 2、检疫 承办:水利局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根据申办人检疫时间要求派具有国家检疫资质证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疫。 3、核发证书:检疫合格的,填发检疫合格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填发不合格通知书,责令作无害化处理。 时限:1个工作日。 十、法定时限:受理即办。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检疫合格证书》。检疫合格证有效期:7天。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为30天。 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获得检疫合格证方可上市出售。 十三、收费: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水生动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与检疫同步进行。 十四、年检:不需要。 十五、监管措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加强产地与市场检查,同工商部门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行。 水生野生动物防疫检疫审批程序 程序 承办 岗位职责及权限 工作日 受 理 县政务中心农林水窗口 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水利局业务管理部门:水政渔政站。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给予申办人。 1 个 工 作 日 检疫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根据申办人检疫时间要求派具有国家检疫资质证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疫。 1 个 工 作 日 制证文书 县水利局 检疫合格的,填发检疫合格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填发不合格通知书,责令作无害化处理。 3个工作日 发证并告知 县水利局 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2个工作日 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防疫检疫指南 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防疫检疫指南 审批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级别:县级 审批单位:长宁县水利局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水生动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审批条件:1、报检产品具有合法性;2、报检产品不带有国家规定的疫病;3、完清相关手续和费用。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书内容:申请人姓名、检疫时间、地点、品种、数量,销往何地。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 2、通知补充或更正材料; 3、通知实地检疫时间; 4、实地检疫; 5、出具检疫结果:填发检疫合格凭证和单据或出具检疫不合格通知书; 收取检疫费。 三、法定时限:20日。 四、办理时限:20日。 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川价费[2004]16号文件,水生动物种菌检疫(含受精卵):每批次20元(含运载工具);水生动物成品检疫:每批次60元 六、服务窗口联系电话: 0831-4631125 长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制 水生动物检疫申请书 编号:【 】 字申 【 】 第 号 申请单位(个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长宁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制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检疫时间 检疫地点 申请检疫品种 申请检疫数量 销往地点 运载工具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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