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尸检程序规则问题的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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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尸检程序规则问题的初探 ChineseJournalofForensicSciences,2010,No.1TotalNo.48 鉴定论坛 ForensicForum 法医尸检程序规则问题的初探 邹晓华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02) 摘要:法医尸体检验作为侦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各种死亡案件的查处及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我国尚无一部对此进行程序规范的相关法规,致使尸检过程中出现各种争议时,办案单位无法可依,难以处理.制定一部 具有法律效力,可操作性强的《尸体检验管理办法》对尸检活动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很有必要.这既是规范执法活 动保障办案的需要,同时更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关键词:尸体检验;组织标本;程序规范 中图分类号:DF795文献标志码:B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0.01.024 文章编号:1671—2072一(2010)O1一O084—03 l法医尸体检验过程中遇到的程序性问题 案例1谭某,男,17岁.因涉嫌抢劫被关押于某 看守所,关押期间突发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 查明谭某死因,经死者父母同意.检察机关组织法医 对谭某尸体进行检验并通知其家属到场见证.尸检中 死者父母要求将法医提取的组织标本分为两份,其中 一 份交死者方自行送检.以达对检方进行监督之目 的.对此,双方分歧较大,导致尸检一度受阻.经反复 商议,检方与谭某家属达成一致:法医将尸检过程中 提取的死者组织标本一分为二,一份作为检材使用. 另一份由死者家属签名封存在办案法医机构内备用. 从而使尸检工作顺利完成. 案例2某市2007年发生一起犯罪嫌疑人在公 安机关审查过程中跳楼死亡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 死者家属拒绝签字等原因,致使尸检工作不能正常 开展,严重影响了案件调查和相关善后处理.2008年 5月,本案在几十次反复工作无效情况下,经市委常 委,市政法委书记同意,办案单位组织法医进行尸 检,查明了死因,从而为本案查处及相关善后工作奠 定了基础 针对上述案例,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尸检不尽完善 之处,笔者发表以下几点看法,请各位同仁指正. 2法医尸检时是否必须通知死者家属到现场 见证 我国法律对此已有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收稿日期:2009—04—09 作者简介:邹晓华(1964一),男,副主任法医师 ? 84? 规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 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68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 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公安,检察机关在对死因不明的 尸体进行解剖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 剖通知书上签字.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字 的,不影响解剖进行.对身份不明无法通知家属的,应 在笔录时注明.”此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二十四条也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 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上述规定的目的:一是保障死者及家属的知情 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二是保证法医尸检活动的正常 开展. 实践中,上述规定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到 场”(是否必须让死者家属进入直接实施尸体解剖现 场)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办案中的人为干扰.二是由于 存在片面理解,个别办案单位在家属拒不到场或拒绝 签字时不敢及时进行尸检,从而影响案件侦查. 笔者认为,对于”到场”的问题,应通过制定尸检 规范程序给予进一步明确.在此之前,对于确需让死 者家属直接见证尸检过程的,办案单位必须注意:为 防止死者亲属因缺乏法医专业知识而发生误判(如将 尸斑当成外伤)及其他问题,应尽可能让死者家属委 托具有专业知识人员或律师作为其代表进行见证.关 于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和签字的问题.应在充分理解规 定本意并严格执行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 处置.对有条件通知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在尸 检前做好其工作,征得其理解支持,让其在解剖通知 书上签字.这样做既体现了严格执法,同时也可因为 办案透明度的增加而进步消除死者家属对鉴定过 程的不信任,为下一步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善后处理) 奠定基础.对于无法通知死者家属和死者家属虽经反 复工作仍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字的,必须根据案件需要 及时进行尸检.当然,无论死者家属是否到场.法医尸 检过程都必须严格规范.如除按要求对死者家属不能 到场原因进行注明外,还应采取笔记,录像,拍照等多 种方式对检验过程作好准确,完整,清晰的记录并签 名,妥善保存好各种检材资料. 3死者亲属是否有权提取尸检组织标本 法医尸检实践中,死者家属所提出上述要求的情 况并不多见.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类似问题必定会有 所增加,应引起高度重视. 本案中,谭某的身份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关 押之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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