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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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 (一)内容概述 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 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 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 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 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 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 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 第二部分 判例一 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程序的正当性 (一) 内容概述 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用现代的法律术语就是回避,而这一观念的形成过程确是十分的复杂,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是重大的宪政要素。 2、英国关于能否成为自己法官的历史发展 英国利特尔顿在一本土地法的小书中提到:庄园主可以对牲畜侵权进行罚款,这可能出现侵权为半便士而处理100磅,这样违背理性的情况发生;1610年博纳姆医生无证执业案中,皇家医学会可以对于无证执业者处罚,但一半的罚金可归医学会,柯克评述认为是不公平的,所以医生胜诉了;即使是国王,也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他进一步引申:“因为当一部议会的法律与依普通法而获得的权利和理性相悖、矛盾,或者不能实现时,将受普通法支配并判决这样的法律无效”,那么这样的话是不是“违宪审查权”?不是,法院对于王权、立法权的限制没有发展成为违宪审查权。 3、美国关于能否成为自己法官的历史发展 美国为了降低政府成本,治安法官的工资来源于罚款;直到1928年才予以废除,但美国由马歇尔大法官以违背正当程序的名义,发展成为违宪审查权,具有了实体性的意义。 (二) 阅读体会与质疑 1、法律研究的历史视角 法律有自己的历史,一项回避法律原则的确立是数个世纪斗争的结合,是人类理性的完善过程,让每一个人更加自觉地遵守它。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国的衡量不是法律的完善与否,单从这一角度来说,落后国家因为移植而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但法律的土壤不厚,没有法律的历史,不懂得价值的珍惜,所以才没有实现法治国。 2、法治的前提是法官,特别是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落实。如何保障法官独立?美国约瑟夫。斯托里在《怎样保证法官的独立》中指出: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独立行使审判权,任期内薪水不减。我认为这是有效的落实方式,而我国的法官要审判独立,可是经费与工资不是地方所发,如何保证? 3、受权利制衡的观念下,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他有权利就太大了,应当设立监督检察机关的机关,陷入循环监督的理论中。如果读一下汉密尔顿《法院是危险性最小的部门》的文章,就没有顾虑了! 4、质疑。对医生案例中利特尔顿感评述时“一个人做错了事,他竟然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书中的多次提到,但从人称关系上说,我怎么也不能理解! 第三部分 判例二 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 -----意义不明确的范式 一、 内容概述: 1、溯及力 激进者认为普通法除了一个法律大汇总外什么也不是,边沁比喻为“为惩罚将来不喜欢的狗”而定的,溯及力本身就不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因为普通法以“人的理性”进行判决。在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禁止法律的溯及力,但最初的含义为刑事,后扩大到其他域。 读本章节有点晕,这与论题有什么关系?接着讲侵犯私人契约自由的法律,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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