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经费检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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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3 2010年度法律援助经费 管理使用情况 根据厅领导的指示和相关文件精神,6月中下旬,由厅纪委监察室组织领导,厅机关、省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省直监狱、劳教所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6个组,分别对17个省辖市、33个县(区、市)共50个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接受检查的对象占全部126个法律援助中心的39.7%。 本次检查,是在各市全面自查基础上进行的抽查。检查的内容是2010年度中央及省级用于法律援助的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两项经费”)以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案件及补贴发放台帐、查验案件数量、查阅账簿及财务凭证、电话回访案件承办人员等方式进行。 7月20日上午,6个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研究。主要情况如下: 一、经费管理与使用总体情况 接受检查的50个法律援助中心,2010年度共接收政法转移支付资金572.9万元、法律援助办案专款261万元,两项经费合计833.9万元。两项经费共支出681.4636万元,其中用于支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369.8215万元,占两项经费总额的44.35%;两项经费共结余162.4636万元,占两项经费总额的19.5%。 两项经费中用于案件补贴比例最高的五个法律援助中心是:合肥市、铜陵县、铜陵市铜官山区、淮南市谢家集区、铜陵市。共有18个法律援助中心全年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超过两项拨款总额,占全部接受检查对象的36%。两项经费中用于案件补贴比例最低的五个法律援助中心是:界首市、宿州市、安庆市、巢湖市、蚌埠市龙子湖区。两项经费账面结余比例最高的五个法律援助中心是:界首市、安庆市、宿州市、蚌埠市龙子湖区、六安市金安区。 在经费管理方式上,接受检查的50个法律援助中心中,设立独立账户的7个,无独立账户但在司法局单列科目分类核算的20个,与主管司法局其他账目混杂一起记账的13个。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较好,检查没有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整体上看,近年来,各地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认识上有提高,管理上有进步,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一些好的做法得到认可。比如,通过信息化应用,把每个案件补贴发放情况在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录,方便随时查验;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把每个案件的办案补贴发放凭据一式三联,政府财政结算中心、司法局财务室和案卷内分别留存一联,便于查验;歙县法律援助中心把案件补贴直接通过银行打入个人银行账户,银行相关支付凭证留存备查。但是,就本次检查获得的情况看,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与使用,依然存在较多问题,有的还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费账面结余比例大,案件补贴经费比例低。本次检查的50个法律援助中心中,不计算同级财政拨款,仍有32个中心的两项经费出现结余,结余总额占两项经费总额的19.5%。经费的高比例结余,就意味着案件补贴数额小、比例低。界首市两项经费拨款21万元,用于案件补贴仅4400元,为本次检查对象中经费结余比例最高、案件补贴发放比例最低。 第二,经费管理欠规范,违反规定使用专项法律援助经费现象存在。本次检查的对象中,有13个法律援助中心既无独立账户,又未实行单列科目分类核算,法援经费与司法局其他经费混杂一起使用、记账,占检查对象总数的26%。混杂记账,加之支出原始凭证没有明细记载购物数量、单价,导致难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去向。混杂记账还会导致法律援助专项经费账面上有结余,实际在其他项目上已经实际支出,专项经费被挤占挪用时账面不能反映出来。在明确记载资金去向的支出上,检查发现有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的现象。如以“援调结合办案补贴”的名称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发放经费,“补贴”不与个案对应等。 第三,案件补贴发放偏低且不及时,影响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具体表现,一是案件补贴偏低。检查发现最低层次补贴标准有80元、100元、150元、200元,难以调动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案积极性。二是不能及时发放。有半年、一年发一次,甚至存在跨年度发放的现象。三是发放程序不规范。存在领款台帐上代替签名、代人领款等现象。 第四,案件台帐不健全,案件数量与案件补贴发放数额不能准确对应。检查发现,个别法律援助中心台账不全,有的仅有一份简要的收案登记,结案、归档、补贴发放等信息混乱不清。不少法律援助中心办案补贴领款凭单中的案件编号为自然流水号,分不清年度和对应案件,无法与案件及案卷案号相互应验。法律援助中心使用的案件受理、结案、归档以及办案补贴发放登记台帐尚不统一,台帐的样式和内容各不相同。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及专项经费的性质认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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