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由谁支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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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由谁支付 一、案情简介 (1)申请人、被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张某,男,死者之父;王某,女,死者之母 被申请人:某公司,企业 (2)申请人申请请求及被申请人答辩情况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其女张某非因工死亡丧葬费700元、一次性救济金40000元、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2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死者张某为本公司职工,因感情纠纷而喝农药自杀。张某死亡时,申请人因不满50周岁均不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死者张某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填写的员工资料卡上显示死者还有一哥哥,死者张某不是申请人的唯一抚养人。被申请人给死者张某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其个人原因,死者张某自动放弃在被申请人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而且被申请人已每月发给死者张某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20元,为此,被申请人等同于为死者张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因此,张某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支付、支付多少,是劳动者与人社部门之间的问题,与用人单位没有必然联系,申请人要求支付张某非因工死亡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3)查明事实 死者张某为被申请人处职工,2012年11月11日因感情纠纷喝农药自杀。申请人张某为死者之父,申请人王某为死者之母,二人均未超过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死者不是申请人的唯一抚养人。死者张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被申请人每月发给其22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由其个人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几种观点: 1、申请人因张某死亡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支付 两申请人之女张某的死亡为非因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及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待遇。本案中,死者张某的直系亲属即父母二人均具有劳动能力,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所以只能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根据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二申请人应享受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根据鲁劳发(1993)343号《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二申请人应享受10个月山东省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以上待遇因为被申请人没有为死者张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所以二申请人因张某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应由被申请人支付。 2、被申请人不应支付二申请人因张某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因为死者张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被申请人已每月发给张某22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而张某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责任在张某,而非用人单位,所以被申请人不应支付二申请人因张某非因工死亡后享受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经仲裁庭合议,本委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并依法作出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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