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铁信息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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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技规,第四章,第113~119条)有关规定,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的信息设备按行车设备管理。 信息设备包括软、硬件设备。 第三条 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 养护维修不当 自然灾害、被盗、被破坏等原因, 造成信息设备损坏或故障,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集团重要业务应用的,均构成信息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内国铁及合资公司各单位(部门)信息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发生信息设备故障时: 应迅速抢修,尽快恢复 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减少对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影响。 第六条 信息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落实整改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信息设备故障构成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发生性质严重的设备故障,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故障性质和影响范围,比照事故升级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涵盖下述铁路信息系统:1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2客票发售与预订系统、3办公系统、4客服系统、5旅服系统、6货运电子商务系统、7货票系统、8编组站管理信息系统、9货车动态监控管理系统、10确报系统、11车号自动识别系统、12.5T系统等由信息技术部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信息设备。 第九条 设备分类:根据设备的使用范围及重要性,将信息设备分为A、B、C三类。A类-区域性服务器、主干网络和机房设备(包括配电、消防、空调设备,下同)。B类-车站网络设备、服务器和机房设备。C类-各类责任分管终端设备、打印机、自动售检票机及电源设备。 第十条 设备故障分级:根据不同级别设备和严重程度将故障分为6级。 Ⅰ级故障:A类设备故障2小时以上(以 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下同)。 Ⅱ级故障:A类设备故障1小时以上至2小 时,B类设备2小时以上,C类设备48小 时以上。 Ⅲ级故障:A类设备故障30-60分钟,B类设备1-2小时,C类设备24-48小时。 第十条 Ⅳ级故障:A类设备故障30分钟以内,B类设备30-60分钟,C类设备12-24小时。 Ⅴ级故障:B类设备30分钟以内C类设备3-12小时。 Ⅵ级故障:C类设备故障3小时以内。 第十条 对较为偏远的无人值守车站机房信息设备,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故障防范和故障处理,对故障进行定级定责时 酌情考虑所需合理交通时间。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凡是可能影响信息设备正常运行的作业,都须进行施工要点,信息设备施工主要项目如下: 1.信息设备更新改造、升级扩容。 2.机房搬迁、调整、改造。 3.设备间及影响信息设备运行的工作场所改造。 4.信息设备定期巡检、资源调整、部件更换、机内除尘。 5.双路外部电源切换、UPS电池充放电测试。 6.系统软件升级、应用软件升级(包括版本升级、软件运行环境、运行参数调整等)、数据迁移、数据清理等作业。 7.信息设备应急演练。 8.其它可能影响信息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操作。 凡因施工作业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不构成事故的,应根据A、B、C设备分类及影响时间(延点时间)按本办法第十条判定故障等级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故障处理。 紧急情况下确需停机或复位进行故障处理时,必须及时告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 擅自停用或复位设备导致数据丢失,造成业务影响的,根据A、B、C设备分类及影响时间按本办法第十条判定故障等级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设备运用。 设备维护单位须制订各信息系统的设备运用计划,设备维护及使用部门应严格按计划运用设备,不按计划擅自挪用或更换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稳定、或可靠性下降而导致系统故障的,根据A、B、C设备分类及影响时间按本办法第十条判定故障等级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故障处理责任范围: 2. 信息技术所:信息技术所主机房及 所管辖区域内信息设备的故障处理。 3. 信息维护工作站:负责管辖范围内的 信息设备故障处理。 4. 上级信息系统维护单位有责任督促 下级单位进行故障处理和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设备故障报告 1.设备故障发生后,故障第一发现人或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区域信息技术分所(所)值班室。 2.信息技术分所(所)值班室接到使用单位故障报告后,立即对故障进行处理,对于A、B类设备故障,应立即向集团信息技术所值班室报告及信息技术所主管领导报告。 4.发生设备Ⅰ级(A=2)故障时,由信息化处及信息技术所负责人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设备故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故障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2.故障发生地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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