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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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重庆烟灰缸案 2001年5月11日凌晨,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造成重伤。事后,其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 2001年8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一审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 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 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20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 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两幢房屋的居住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在此之前还有一个山东济南某区法院判决的案件。 某住宅区前后两栋楼房相邻,居委会主任是一位老太太,中午时分到后一栋楼通知事情,出楼道后,从楼上坠落下一个破旧的菜板子,用报纸包着,将老太太砸倒在地,后背一旁下象棋的两人送入医院,后经抢救后治愈。老太太向法院起诉,将该楼全体共56户住户列为被告。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参照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规则,判决56户住户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依据原告起诉被告不确定的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确定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主要理论依据;;对“过错推定说”的评价 ;对“共同危险行为说”的评价;;对“公平责任说”的评价;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法理基础;2、民事责任的财产性,是决定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基础 ;3、保护公共安全,也是确定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基本立场;Thank you!;案例二:济南木墩案 2001年6月20日中午,济南孟老太在其居住的楼下与邻居谈话,被从该楼二单元楼上落下的一??木墩砸中,当场昏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安机关调查此事时,无法查明谁是肇事者,也无法确定木墩的所有人。 孟老太的子女将该楼二单元二楼以上15名住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无法确认谁是加害人,不能具体指明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与谁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其将该楼二单元的15名住户诉为被告,“显然欠缺明确具体的被告”。 据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后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提审、再审、再审二审,以“原告不能举证证明造成其母亲死亡的木墩的具体所有人或管理人,即证明侵权主体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从实体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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