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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欠税、避税和节税的区别;*;;;1.3.3 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概念;税收筹划与节税;税收筹划与避税
避税的含义
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手段和方式,通过资金转移、成本转移、费用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
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钻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在集团公司、联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利用控制或被控制关系,通过人为的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实质: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收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
;避税原理
收入、利润
成本费用
收入利润
成本费用
;1.2顺法避税与逆法避税;;;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区别:前者是合法、合理的;后者是合法、不一定合理的。;税收筹划与避税;关于企业是否进行过合理避税的调查统计;税收筹划与逃避缴纳税款(偷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明确规定:
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在实务上,由于难以准确界定偷税和漏税,因此税务机关只把数字的加减乘除计算错误认定为漏税,其他的一概认定为偷税
;偷税的法律责任;;;三、偷税的具体认定
(一)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
有人认为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漏税,漏税不能按偷税处理。
问题: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
问题:偷税是否必须存在主观故意?
偷税和偷税罪判定不同
偷税强调的是手段和结果,未涉及是否存在故意,但所列手段多出于主观故意。但并不是说主观故意是必要条件。如进行虚假申报。
结论:属于偷税,存在故意与否不影响定性。;(二)由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税收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征管法》第52条第1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结论:不属于偷税;(三)由于税务代理方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民法通则》第66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受托方负责。;《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结论:不按偷税处理,按《民法通则》第66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处理。
注意:
1.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必须齐全。
2.纳税人因此被处以的滞纳金可以向税务代理方追偿。;(四)企业逾期记收入账(跨月份不跨年度记账)是否为偷税?滞后申报是不是偷税?
Ex.某企业将10月份开出的发票在同年1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五)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案例:
某税务稽查局2004年5月对某房地产企业检查发现:该单位2003年8月份预收账款明细账反映收取购房款为720万元,总账只记入370万元,为了使报表平衡,把其他的350万元购房款记入了“应付账款”科目。
该单位怕偷税事情露馅,于2004年3月主动补缴了上述350万元购房款应纳的税款(当期预收购房款为150万元,实际申报500万元),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4年2月。
问题:企业在税务机关稽查前缴纳了税款,还能定企业偷税吗?;12月31日——下发通知——稽查实施——作出处理决定———下发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
问题的实质(纳税期限问题)
纳税人在什么期间采用偷税手段不纳、少纳应纳税款的才能确定为偷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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