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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税制体制内容 二、分税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进程 三、改革成效、问题及深化改革 财政包干体制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财政难以为继。 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8年31.1%下降到1992年的12.9%。 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过低。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3483.37亿元,其中,中央收入979.51亿元,占全部收入28.1%?;地方收入2503.86亿元,占全部收入71.9%。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在60%?以上。而中央支出一般占40%?,地方占60%。我国当时情况正好相反,收支矛盾十分突出。 1992年,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分税制改革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做必要的前期准备。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的决定》,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国以来改革力度最大、范围最广、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财税制度创新,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分水岭。 改革原则: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 改革目标:提高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比重。 分税制——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确定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范围,并主要按税种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的财政管理体制。 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特征:规范性、层次性和法制性。 改革内容:“三分一返一转移” ,即划分事权与支出、划分税收、分设税务机构,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包含三层含义:“分事”,即在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前提下,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分税”,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央地间划分税种,划定央地收入来源;“分管”,实现分级财政管理,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主体,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通俗地说,就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谁该干什么事”来定“谁掏钱”,再通过分税、转移支付机制让“钱”与“事”相匹配。 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中央政府事权:主要负责保证国家独立和安全,保持经济稳定,提供全体公民受益的项目,负责全国性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社会福利保障等事业发展及中央级机关的管理,负责制定方针、政策以及均衡地区差异。 地方政府事权: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制定的政策法规,负责区域经济调控,提供本地区受益的项目,组织本地区教育、科研、文化、卫生、公共基础设施、民政、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及本地区行政机关管理。 中央财政支出——国防、武警经费,外交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中央安排的农业支出,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支出—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地方安排的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其他支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按照收入的内在属性,将税基流动性较强、地区间分布不均衡、收入变化具有周期性或波动性,以及税负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收入。 如消费税,宏观调控功能较强,留给地方不仅难以实现公平,而且会产生逆向调节,像烟酒类商品的消费税。 如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宏观经济景气相关,波动性较强,特别是随着总部经济的发展,投资多元化与企业兼并重组的常态化,税源容易在地区间转移,造成地区间苦乐不均。因此,中央适度集中这些收入,既符合税种属性也有利于宏观调控。 中央固定财政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97%,上海、深圳分享3%。 地方固定收入: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目前中央财政集中收入比例尚未达到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设定的60%的目标,在国际上也是偏低的。 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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