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下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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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分析 2011.6 NO.6,2011 学术探索 AcademicExpioration 2011年6月 Jun.,20l1 信用证下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分析 张圆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摘要:信用征L二成为r日前际贸动【}Jr为采用的交易付款方式,而Jelfl作为交易中付H;货款的第一人的议付 行,【=I1于常l彳f闪符种交易障碍而巡刮开征行付的风险,因此其往往以其持l彳『的提作为对该笔货款行使追索权 的保证,flJ论界和实务界【j前刘于此种情况下,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性质的界定仔往较大的分歧.本文从天 汴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荇眼,沿着议付行议付提单的性质,以及提单本身表征的权利属性,层层深人地削析议 付行持彳f提单的权利,住比较和评析现有的对提单权利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先行的《物权法》,《担保 法》,《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得出议付行亭有提单质押权的结论,并解答案例中提出的议付行维权困境. 关键词:信用证;议付行;提单性质;权利分析 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1)6—0074—07 在通常的信用证付款的交易过程中,开证申 请人(买方)申请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卖方(受益 方)货交承运人后,取得提单等相关单据,按照信 用证下的交单条款,向议付行主张议付,议付行 获得单据后,将单据转卖给开证行,买方付款赎 单,整个交易结束.但倘若议付行议付后持有提 单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却因单证不符等原因遭到 开证行拒付,而议付行向受益人追偿时,受益人 已破产,此种情况下,对于议付行已付出款项的 唯一救急方法即为其持有的提单.然而,国际商 会的统一跟单信用证惯例(UCP600)等规范信用 证交易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对此种情形 下的提单的权利属性规定不明确,而我国的《民 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海商法》等法律法 规对其的法律定性又有欠梳理,因此,从以下案 例人手,结合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提单法律性质 的分析,在梳理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款的基础上, 分析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从而明晰在上 述情况中议付行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 ,以案说法——从一个案例看明晰议付 行持有提单权利属性的必要性 天津法院有这么一个案例:韩国国民银行议 付韩国卖方经背书获得提单后,转而向开证 行——中国银行提示单据要求偿付时,开证行以 单据不符拒付,同时表明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议付行转向卖方行使追索权时卖方已破产,而在此 过程中,交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天津后即被中国买方 以卖方违约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韩国卖方,并申 请查封到岸货物.议付货款无法追回的情况下,议 付行剩余的有效救急渠道只有其作为最后背书人 的提单权利.然而,问题的关键是,第一,此时议付 行已丧失了对作为权利凭证的占有,该情况下议付 行是否还有主张权利凭证项下的权利的资格;第 二,如若可以主张,这种提单项下的权利又是何种 权利,这种权利的定性直接关系到天津地方法院是 否可以对该批到岸货物进行扣押,以及议付行的提 单权利如何变现等具体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关键是如何判断提 单本身作为权利凭证的所有权人,根据我国《海 商法》第79条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 者空白背书转让,背书即在指示提单背面记载 并签名的行为,是提单出让人在提单上所作的由 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指示提单的背 书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提单持有 人能以连续背书证明其权利的,就是提单的合法 受让人,从而取得提单所表征的权利.足见,指 示提单权利人的真实权利表征,不是对提单的 物理性的占有,而是提单上的背书记载.因 此,本案中议付行并不因丧失对提单的占有而丧 收稿日期:2011一O2—18 作者简介:张圆(1988一),女,云南昭通人,复旦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嘲际投资,围际贸法研究. 74 失其对提单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此外,开证行 也明确表示留存单据听候处理,则议付行可以 向其主张寄回单据,以便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和 证据.确定该提单本身的权属关系并非难事,而 该提单背后所表征的权利性质,才是本案的实质 和难点所在,也是明晰议付行在同种情况下进行 权利救急的根本.要回答此问题,须对我国的相 关法律进行梳理,并结合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提单 权利属性的分析,才能明晰方向. 二,议付行持有提单权利的法律性质 (一)议付行议付(Negotiation)提单等单 证行为的性质分析 依据UCP600第二条规定,议付是指定银行 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 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 买(purchase)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议付行对 提单的占有,本质上是一种购人行为,议付行 与受益人的关系属于有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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