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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关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证村集体“三资”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村集体“三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所有的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三条 农村“三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不变的原则;
(二)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原则;
(三)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统一规范的原则;
(四)资源科学开发、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权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三资”,是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以及其它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本村“三资”的主体。
第五条 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或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原有积累;
(二)财政补助收入;
(三)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收入;
(四)村有一、二、三产业直接经营收入;
(五)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六)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
(七)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
(八)变卖集体财产收入;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
(十)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支持拨入的资金;
(十一)借入资金,外来投资;
(十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牲畜、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分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或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第七条 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场、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章 管理部门
第九条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成员单位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全区农村“三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镇政府负责对本镇内各村集体“三资”进行监督管理,镇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农经管理办公室”)是农村“三资”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 我区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即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将其账务委托给镇农经管理办公室代为管理。镇农经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三)负责本镇各村的财务管理,按村设帐,单独核算,严格监管村有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村集体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及处置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村集体土地资源承包、承租合同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村财务审计和会计培训工作;
(七)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村级填写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
(八)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本村“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集体资产、资源开发的经营活动;
(四)负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接受镇农经管理办公室对其“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镇农经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村有资金的范围:各项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借贷款、往来及其他收入和所有支出。
第十三条 每项集体收入必须在收讫的当日存入本村的基本帐户,严禁少报、瞒报、不报收入;严禁公款私存或将集体资金转入其它单位存放;严禁坐收坐支、挥霍浪费或侵占贪污集体资金;严禁白条收款、无据收款;严禁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金的监督管理。村有资金必须在镇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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