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宣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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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宣传资料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共保障事业,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医疗保险,是政府关爱百姓、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其覆盖面广、社会公信度高,为广大城镇居民的健康撑起了一片晴空。 参保范围 缴费金额 (元/年·人) 政府补助 (元/年·人) 未成年居民 30 200 未成年低保对象 20 210 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员 — 230 未成年二级以下残疾人员 15 215 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 20 210 一、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二、缴费时间 在校学生的居民医保正常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参保程序 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整体参保缴费手续。 在校学生需向学校提供本人身份证号,享受特殊补助待遇的还需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①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下残疾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低保对象:低保证、当期低保审批表或当期低保金发放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缴费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含住院、门诊大病和体内置入材料)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0年南宁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8032元)。 1、普通门诊 (1)幼儿园及中小学参保学生出现感冒、发烧等一般性疾病时,可在南宁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刷医保IC卡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按15元/年·人标准划入)进行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账户内资金如当年未使用完,可结转跨年使用。 (2)高校及中专技校参保学生实行门诊统筹,即普通门诊在本校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校医疗机构支付。 2、大病门诊 参保学生持 “门诊大病治疗卡”及医保IC卡在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医保年度内,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慢性病)用药手册》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3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只能按单病种限额支付,多病种限额可叠加,但总额度不能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门诊大病和体内置入材料)。 序号 病名 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 (年度) 序号 病名 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 (年度) 序号 病名 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 (年度) 1 冠心病 800元/人 6 慢性肝炎 治疗巩固期 800元/人 11 脑卒中后遗症 1000元/人 2 糖尿病 800元/人 7 银屑病 800元/人 12 系统性 红斑狼疮 1000元/人 3 高血压 (Ⅱ期以上) 800元/人 8 帕金森氏 综合症 1000元/人 13 各种恶性肿瘤 25000元/人 4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800元/人 9 肝硬化 1000元/人 14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5000元/人 5 甲亢 800元/人 10 慢性充血性心衰 1000元/人 15 器官移植后 抗排斥免疫 调节剂治疗 25000元/人 “门诊大病治疗卡”的申请:到本人居住社区对应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医保卡在医保系统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材料按病种一式一份) (1)须领取、填写的表格:《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确认申报审批表》。 (2)须提交的资料:①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②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门诊住院病历资料(包括诊疗用药经过);③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 注: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资料且均要由医院专科医生签名确认。 3、意外伤害(门诊) 意外伤害(门诊)范围仅针对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学生在市本级辖区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内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但统筹基金支付总额度不能超过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和体内置入材料)。 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先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自费结算,然后持以下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①学校证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②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③医疗费用清单;④发票;⑤医保IC卡或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4、住院治疗: (1)普通住院 参保学生如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可自愿选择一家南宁市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持医保IC卡直接刷卡住院结算。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医疗机构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额为100元。 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在起付额以上部分支付标准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85% 80% 5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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