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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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措施 主讲人:郜浮涛 刑事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所采取的各种专门的调查手段。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办案程序规定的修改,使刑事侦查制度从观念和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将面临新的巨大的挑战。 一、侦查措施修改情况概述 二、侦查措施修改后的几个观念的转变 三、侦查措施修改的具体内容  四、公安机关需要面对的几个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及办案程序规定修改的概述 侦查一章中共10节47条,2012年修改为11节54条,增加了7条,修改了20条, 主要内容:授权与控权,强化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增加了一些侦查措施或者扩大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对侦查作出更多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修改后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几个观念的转变 (一)树立人权保障观念 (二)树立证据定案观念 (三)树立接受监督观念 三、刑事侦查措施修改的具体内容 刑事侦查措施就是公安机关收集犯罪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措施,主要包括: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取得言词证据的措施,对现场的戡验检查,搜查,对取得的证据的查封、扣押、对犯罪有关的金融资产的查询、冻结,对新型证据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的调取以及技术侦查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关于讯问的修改 (1)传唤:口头传唤,传唤的时间,饮食和休息。 (2)讯问的地点 (3)讯问时全程录音录相 (4)规定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5)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 2、关于刑讯逼供 (1)刑讯逼供——冤案的根源 (2)刑讯逼供为什么屡禁不止? 观念上原因 A、口供是证据之王 B、没有制度上的保障 有时间的地点的便利 C、刑讯逼供无法证明。 (2)刑诉法对刑讯逼供的防范 A、观念上的转变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B、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C、全程录音录相的限制 D、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刑讯逼供设置了最后的屏障。 E、非法取证的反证明 3、关于沉默权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沉默权, 法律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同时规定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 4、讯问应当注意的问题 (1)传唤的批准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二人以上讯问 (3)个别进行,不得开讨论会。 (4)告知权利。 (5) 翻译 (6)笔录和签字。 (7)讯问未成年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不辅的原则。 一没有委托辩护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二根据情况可以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三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四严格限制尽量减少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约束性警械。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刑诉法对询问的修改 刑诉法修改对询问地点作出了限制。 为防止非法取证,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2、询问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人询问 查明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证据的效力。 (三)勘验、检查、搜查获取物证书的重要侦查措施 戡验检查和搜查可以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和书证,物证、书证以其客观性而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戡验检查和搜查的修改 对戡验查的修改:增加规定了“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对搜查的修改办案程序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有关证据的规定,增加了被搜查对搜查笔录拒绝签名的处理方法。 (四)新型证据的调取 电子数据、视频资料是现代技术条件下形成新型证据,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公安机关可直接调取,有关机关有义务提供。 (五)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对象应当公安机关通过各种侦查措施查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滋息,以及与犯罪有关的邮件、电报,是公安机关固定犯罪证据及控制犯罪所得的重要侦查措施。 2、查封、扣押的修改 1、刑诉法对查封、扣押的修改 (1)增加查封措施 查封主要是针对犯罪涉及的不动产及船舶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 (2)扩大了查封、扣押的范围 由“戡验检查”中扩大至所有“侦查活动中” 3、查封扣押的批准 (1)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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