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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18日,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公司间定价研究》的白皮书,要求公司之间无形财产的转让必须有严格的定价文件,并建议对无形财产的转让或许可采取一些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1992年,1月24日,美国财政部又发表了涉及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开发的成本分摊安排以及无形财产新的规则的法规草案,该草案也许采用四种定价方法: 1、基本的正常交易收益法 (一)市场标准 即以非关联的的独立竞争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应使用的价格。 这里的市场价格,首先是关联集团成员与非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所使用的价格;也可以按照成员企业所在地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 市场标准的特点是包含利润因素,它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的所有交易。但在使用时与所比较的交易一定要尽可能相似。 (二)比照市场标准 在无法得到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以购入方的关联企业将该货物再出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再出售应得的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余额。作为关联企业交易的使用价格。 比照市场价格=再出售价格(1-合理毛利率) 使用比照市场标准时,购入方关联企业将购入的产品再出售给第三方时,一般不对产品进行加工、处理。如果转售企业对产品进行加工或改制,则应能计算加工或改制的成本、费用并做适当扣除,否则不能使用该标准。 (三)组成市场标准 该标准用成本加利润所计算出的组成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该方法要求企业遵循公认的会计准则要求,有正常的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同时从国际贸易和国内情报中取得合理的利润率。以技术转让为例: 以技术转让为例: 无形资产组 转出企业研究或生产成本 成市场价格= 1—合理利润率 此公式在无形资产同时转让给几个企业时,还需将成本费用对几个企业进行分摊;如果再涉及转让的是已使用过的技术,还需将其成本费用乘还可使用年限除以有效使用年限(通常是法律保护年限) (四)成本标准 成本标准是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作为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计价收费依据。 其特点是只考虑成本费用,不包括利润因素在内。 成本标准只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非主要业务和非商品业务,如贷款利息收入、劳务收入(如广告费、培训费、市场调查、代理业务等)和财产租赁收入等。 成本标准要求转出企业必须将有关交易的成本费用按会计准则要求正确地记录在帐册上并使转入企业真正受益。 (二)具体业务的计价标准 1.货物的购销的计价标准 2.贷款利率的计价标准 3.劳务费收取的标准 4.财产租赁与转让的计价标准 5.无形资产转让的计价标准 三、国际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上述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计价的不同标准形成了对关联企业不同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市场标准在转让定价调整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被各国广泛应用于商品销售、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贷款提供等方面的转让定价调整。 (二)再销售价格法 这种方法是比照市场标准在转让定价调整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三)成本加利润法 它实际上是组成市场标准在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具体应用。其被广泛应用于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 (四)其他合理的方法 上述三种方法为“标准方法”,各国在其他合理的方法下内容不一,在美国,影响各国转让定价调整的其他合理的方法主要为“利润法”,具体有 1、可比利润法 可比利润法指在可比情况下,从非受控纳税人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利润水平指数),推算出受控纳税人(被检查方)从事交易的利润,如果被检查方的利润水平指数与可比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水平一致,则被检查方的利润数额将被认为正常;否则要按可比方的利润调整。 2、可比利润区间法 即把被审计的关联企业的帐面利润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的实际利润相比较,然而确定出可比利润的合理上限和下限。如果被审计的企业的帐面利润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税务部门就不加以调整。否则,就按区间内的一个最适当点调整。该最适当点是根据统计方法确定。 3、利润分割法 即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交易所产生的最终合并利润,要按照各个企业承担的职责和对最终利润的贡献确定一个分配比例,然后再在各个关联企业之间按比例分配合并的利润。 最终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分割通常用两种方法:一是贡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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