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人的救济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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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的救济权研究廖越 1 ,陈昊 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1 信托受益人的救济权研究 廖 越 1 ,陈 昊 2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1620;江苏盐都县人民法院,江苏盐城 224000) 摘 要:信托受益人救济权是指当其受益权可能或者已经遭受损害时,受益人享有的恢复信托财产原始状态,保障受益权 实现的权利,主要包括事前救济权和事后救济权。在事前救济权中,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解任权的具体行使条件,信托监 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建立在合同责任上的事后救济权也未能有效地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 信托经验,明确受益人行使解任权的具体条件,建立统一的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单一所有权制度下完善信托受益人的救济权。 关键词: 信托受益人;救济权;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13)03-0094-04 A Study on the Remedial Right of the Beneficiary LIAO Yue (Shanghai Foreign Trade University, Shanghai, 201620) Abstract:The remedial right of the beneficiaries is a right of restoring the original state of the trust property and safeguarding the trust to profit the powerful realization, when the beneficiaries rights are possible or already been suffered harm. It includes remedial rights beforehand and afterwards. Our current law does not clearly defined the specific exercising conditions for dismissal in remedial rights beforehand, and the trust supervisor system only applies to charitable trusts. The remedial rights afterwards also fail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beneficiaries effectively. We should learn from successful foreign experience of the trust, clarify the exercising conditions for dismissal, establish a unified system of trust supervisor, and perfect the Remedial Right of the Beneficiaries under the ownership of a single system. Key words:Beneficiaries; remedial right; localization 谈到的我国现行有关信托受益人救济权立法缺陷,在 合同救济模式下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 障。本文将重点分析此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出相应 的建议,希望对未来信托制度健全发展有所裨益。 引言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起源于英国,至今 已有几百年历史。相比代理制度而言,信托要求委托 人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让受托人在安 全封闭的环境下独立灵活地管理信托财产,最大限度 的实现财富的流转增值,所以信托制度更能适应市场 经济发展需要。自从 1979 年第一家信托机构——中 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中国信托业发展迅 速,2001 年出台的 《信托法》 改变了信托业在设立 和经营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是,信托毕竟是一 个舶来品,隶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在移植英美 法中的信托制度时,不免存在许多失误,如下文将要 一、 信托受益人救济权概述 通过阅读我国 《信托法》 第 43 条 (《信托法》 第 43 条规定:受益人是指在信托活动中享有信托受益 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设立的 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 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 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不难发现,受益人可以是委托 人、受托人或者第三人,只是受托人不能成为同一信 收 稿 日 期 :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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