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统能否兼任行政院长释宪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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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特别企划「副总统得否兼任行政院长释宪案」 研讨会主办单位:台湾法学会时间: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地点:立法院第一会议室主持人:洪贵参(台湾法学会理事长)出席者:(依发言序) 陈新民(中研院社科所研究员兼主任) 谢复生(政治大学政治系系主任) 许宗力(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林瑞富(翰林法律事务所律师) 罗明通(台英国际商务法律事务所律师) 陈春生(中兴大学法律系教授) 许志雄(淡江大学公行系系主任) 林子仪(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黄昭元(台湾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蔡茂寅(台湾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讨论题纲: 一大法官可否以「政治问题」为由规避解释 二本案有无宪政惯例之适用 三副总统兼任行政院长之宪法疑义 四大法官处理本案之方式与释宪时机 五本案对我国宪政发展之影响壹、前言洪贵参理事长: 各位来宾,以及诸位学者专家,大家好。我们今天的主题是「副总统得否兼任行 。今天上午,司法院大法官针对这个题目召开了审查会,但审政院院长释宪案研讨会」查会的程序既未对外公开,也没有让新闻记者旁听采访,使得关心本案的社会各界人士及一般民众,不能够完整地了解双方的意见和争点。我们认为,本释宪案的重要性,并不亚於去年的释字第三九二号检察官羁押权的释宪案,大法官尚未决定采行公开的法庭辩论程序,诚属可惜。台湾法学会本於一贯的宏扬法学、关心民主宪政的立场,特别选在今天,邀请早上出席的学者专家,以及其他几位国内杰出的公法学者,举办这场研讨会,让各位能够畅所欲言,并且使得社会大众得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见解。以下就各位学者专家发言。贰、问题研讨陈新民教授: 首先,我觉得我们可藉由这个问题,将这宪法上灰色地带的问题做一个确认。因 ,而非涉及政治判此,我也很赞同几位声请解释的立法委员所提的,这是「制度问题」断,大法官可不予审查的「政治问题」。 ,可看宪法对副总统的规定。基本上,我们是偏向 再者,我国副总统的「角色」内阁制的,而副总统通常是在总统制的国家才有的。但就像是美国,她的副总统也被抨击为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职位。而我国在制宪时,有提出四百二十二件提案,却未有任何一个提案提及副总统权限的制度,所以我国从民国初年开始的各个宪草都没有关副总统权限的规定,都只是备位,继任总统后才有职权。所以,我们的副总统只是一个空白的角色,没有职权可言。 而这「没有职权」的副总统可否兼任行政院长,我国人认为可从德国的「性质不相容」(Inkompatibilitt)这种理念来做讨论。所谓「性质不相容」主要是基於「属人 ,一个人不能兼任两三种可以互相制衡的职位,避免造成利益的冲突,而的权力分立」假如不影响利益的冲突,兼职是可以的,并不牴触性质不相容。我国宪法对此原则也有明白的规定,例如立法委员不能兼任官吏……等,而大法官会议也有许多解释就性质是否相容加以判断,由释字第七四、二○七号等可看出大法官判断标准是看兼职会否影响其原本由宪法赋予之职权,即采「职权主义」,而非「分职(机关)主义」。会的话,就须受到限制。我认为这可做为大家思考的一个依据。 而我认为副总统毫无职权可言,因此其未具有侵犯机关权限之能力,亦即无侵权可能性;另外,所谓利益冲突,必须至少有两个利益同时或先后存在,而副总统平时毫无职权,无法给予国家生活任何利益与不利益,故其兼职便无利益冲突可言。至於弹劾的问题,当然宪法对两者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弹劾最主要的目的是「劾去现职」,所以只要看监察院是对那一个角色扮演的不好而发动弹劾,就适用该职务的相关规定。例如针对行政院长不适任而弹劾,就适用行政院长的弹劾程序,这应该是不会有问题的。比较复杂的是,当总统去世时,由副总统接任,会造成三种权力集中於一人手中的情形,这就牵涉到副总统兼任行政院长的一个极限,在这种情况总统和行政院长绝不能集中於一人,因为宪法本身即设计两种角色是不同的,例如副署制度等等。 总之,我的看法是要从「防弊」的观点考量,假如没利害冲突,没侵害权力划分,更重要的,兼任行政院长亦仍受到立法院完全的监督,这种情况下,权力分立、责任政治仍能维持,对我国宪政应不会造成严重侵害。谢复生主任: 关於副总统可否兼任行政院院长的问题,关键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究竟是总统制、内阁制或双首长制。如果根据宪法之规定,总统拥有行政权,可以直接指挥政府行政部门,那麼由总统之副手担任阁揆,虽未必适宜,倒未尝不可。但是,假若依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基本上是虚位的,无权直接指挥政府行政部门,则由虚位之副总统兼任拥有实权之阁揆,势必紊乱整个宪政体制的运作。 依我看来,我国宪政体制基本上应为内阁制。但我国宪法中的某些规定,与传统英国式内阁制,又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行政院无解散立法院之权,立法院只有透过覆议之一种很微弱的倒阁权等,使我国内阁制带有一定程度之分权色彩,与英式内阁制之强调行政、立法两权合一,颇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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