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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市场交易的组织或个人。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市场主体分为不同类型: 1、以市场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将其分为法人型市场主体和非法人型市场主体。 2、以市场主体成立的目的是否持续性从事市场交易行为,可将其分为营利性市场主体和非营利性市场主体。 3、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企业。 第二章 企业法 自然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按照自然规律出生的生物意义上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组织——成员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内部组织机构; 2、法人是民事主体——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享有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财产,独立地承担责任。 (二)法人的设立 1、依法设立; 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组织机构 我国法人的类型主要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 (四)法人的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 法律特征:1、有自己的名称;2、有相对独立的财产;3、有承担责任的资格。 范围:1、合伙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3、法人的分支机构;4、其他。 财产责任:首先应当以其现存的财产为基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现存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其成员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无限责任,成员有两个以上的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 企业法 外商投资 企业法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专门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和商业服务的组织。 企业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如依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依企业法律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依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标准,可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有限 无限连带 无限 责任 独立 非独立 非独立 财产 独立 非独立 非独立 人格 公司企业 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 比较事项 企业组织比较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的设立——创办 设立原则:1、自由主义——世界各国都不采用 2、许可主义——“核准主义” 3、准则主义——“登记主义” 4、严格主义——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 5、特许主义——“法定主义” 我国企业设立的基本原则是核准主义,辅之以特许主义和严格主义。 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制定章程; 3、有符合规定数额以及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与生产经营规模及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设立的效力: 1、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取得企业名称的专用权; 3、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并以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4、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的变更——改变 1、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协议,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组成一个新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合并的形式: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分立的形式: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三)企业的终止——消灭 1、解散——自行解散或依法解散; 2、撤销——政府强制性处罚; 3、破产——人民法院宣告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1、设立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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