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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批准集中: 美国司法部兼并准则(横向兼并) 1.当四个最大厂商市场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若兼并,一般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4%或以上 4%或以上 10%或以上 2%或以上 15%或以上 1%以上 2.当四个最大厂商的市场销售额小于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间的兼并,通常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5%或以上 5%或以上 10%或以上 4%或以上 15%或以上 3%或以上 20%或以上 2%或以上 25%或以上 1%或以上 3.当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集中趋势时,兼并也很可能会遇到干预。在兼并前,八个最大厂商的市场份额在10年间若增长7%或更多,集中趋势便被认为存在。这时八个最大厂商中的任何一个若兼并另外一个达到或超过2%以上市场份领的厂商,通常也就会遇到干预。 三、是否批准集中: 1982年美国修改了横向并购指南,主导思想体现了芝加哥学派注重效率分析的学术观点,对横向并购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认为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上的并购并不会必然地促成合谋,因此明确提出将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指标仅仅作为对一项并购竞争效果分析的起点。1982年指南以HHI代替CR4作为市场集中度指数,提高了进一步分析的门槛。之后在1992年,美国制定了第三个横向并购指南,该指南与1982指南很相似,但在1982年并购指南的基础上,1992年指南吸收了新产业组织理论的相关观点,引入重复博弈的概念,提出了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不仅分析并购后是否存在有利于合谋的市场条件,还要分析是否存在有利于查明和处罚背叛行为的市场条件和策略性行为。 三、是否批准集中: 兼并后 的HHI 1800 安 全 不安全 不安全 1000 安 全 安 全 不安全 0 安 全 安 全 安 全 50 100 HHI增长 三、是否批准集中: 美国1992年《并购指南》根据并购后的HHI值和并购导致的HHI增加值(△HHI),对并购进行了分类,将市场集中程度划分为三种: ? 非 集 中:HHI1000 ? 中度集中:1000HHI1800 ? 高度集中:HHI1800 在非集中市场、中度集中且并购后HHI增值小于100点的市场和高度集中但并购后HHI增值小于50点的市场结构条件下,并购被认为不可能产生严重的限制竞争效果,满足上述条件的并购被认为是安全的,从而不受质疑,这说是所谓的“安全港”制度。但在一个合并后中度集中的市场上,如果合并使HHI提高100个点以上,合并是否会严重影响竞争将取决于对合并指南提出的其他各种因素的综合考察。同样,在一个合并后高度集中的市场上,使HHI提高50个点以上的合并则可能产生或者强化市场势力,或者推动行使市场势力。 三、是否批准集中: 三、是否批准集中: 欧盟的“安全港”制度 欧盟《横向合并评估指南》: 如果并购后的HHI低于1000,则委员会不会对横向并购的竞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并购后的HHI位于1000至2000之间但增加额(△HHI)低于250个点,或者并购后的HHI超过2000但增加额(△HHI)低于150个点的,委员会也不会对该并购的竞争问题进行审查,但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的特定情形出现时除外:(1)并购一方当事人是潜在进入者或拥有较少份额的新进入者;(2)并购当事人之一方或多方是没有通过市场份额反映出来的重要创新者;(3)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大量的交叉持股(cross一shareholding);(4)并购当事人之一是易于背叛协同行为的背离企业;(5)过去或现在从事协同行为或促进协同行为的迹象出现;(6)并购当事人之一拥有50%或50%以上的生产份额。 审查的结果 无条件批准(百胜小肥羊) 附条件批准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为消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1,结构性救济条件: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2,行为性救济条件:禁止并购企业从事某种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滥用行为。如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综合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不仅强迫合并企业进行剥离, 还要求对其并购后行为施加限制。 不予批准 案例: 关于附条件批准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4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佩内洛普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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