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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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 教者:湘北女校何丽蓉 2012年5月19日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2)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3)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4)理解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意义; 2.情感态度观念 遵纪守法,崇尚法治;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尊严。 3.运用 在日常生活中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案例1: 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在境内外势力的精心准备、策划下,暴徒们在有着两百多万人口的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大肆打砸抢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为果断处置“7·5”事件,当地政府组织警力依法留置、审查打砸抢烧犯罪嫌疑人1 000余名。尽管“7·5”事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一事件时,同样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没有受非理性因素影响而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2 39岁的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在背负“杀妻”之名服刑11年后,2005年4月初终于被中断刑期重获自由,(因为“被杀”的妻子张在玉又回到了家乡)并累计将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湖北法律专家指出,这个“离奇”的错案凸显出现行司法体制的一些漏洞,也势必促进司法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从而进一步促进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 思考问题①:两个案例给你什么启示? 分析提示:案例一中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乌鲁木齐七五暴力事件;案例二中主人公的11年冤狱反映出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漏洞,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思考问题②:两个案例判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不管是处理暴力犯罪事件,还是佘祥林的冤狱、国家赔偿都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 思考问题③:冤案的发生是否意味着法律失去了它 的效力?谈谈你的看法。 没有失去效力,正是因为相关法律的存在,才能严惩暴力犯罪分子,佘祥林才能获得7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而冤案的发生恰恰是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执法的结果。 什么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2)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中的“法”指的是法律与制度。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律,依法治国是依照法律与制度治理国家。请学生回答问题,加深理解,引出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回答问题:如果违反了法律将会怎样? 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责任。如违反《民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违法《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 谈谈你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理解。 依法治国基本要求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树立和崇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案例: 从2003年至2007年,全国纪检司法机关共计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67万多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929人,其中省部级高官35人,尤其是陈良宇、杜世成、郑筱萸等高官严重腐败案件在全国引起极大震动。这组数字清楚地表明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力度在加大,任何腐败分子,无论职位多高,一旦违法,就严惩不怠,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思考问题①:结合材料,怎样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思考问题②:结合材料,说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包括: ①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奠定基础,可以为我国公民同特权现象作斗争提供法律武器,可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3.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案例分析: 2005年10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上的白领大厦门前,一位农民工举着一块牌子,上面一行大字“急卖判决书”,下面一行稍小的字“653万元急卖550万元”。据媒体报道,这笔款子是开发商拖欠承建公司的工程款,法院判决后一直未能得到执行,承建公司因此无法向建筑农民工们兑现工资,无奈之下农民工们打算自己亏出100万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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