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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经济争议的解决方法(6学时) 7.1 仲裁法 7.2 民事诉讼法 7.3 案例讨论 7.0 基本框架 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程序法是实现权利义务的 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7.1 解决经济纠纷适应的基本法律 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通过修改,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大量的司法解释:比较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12月6日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于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 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 7.2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l 协商 l 调解 l 仲裁 l 诉讼 7.3 经济诉讼应该注意的问题 诉讼主体的选择 责任追究的原则 诉讼或者仲裁是按照程序依法进行的 诉讼事由的选择 民事诉讼中的感情倾诉问题:有的时候会影响案件、有的时候不会,要靠律师的恰当组织(女孩车祸案、赵艳被打案) 但商事活动中很难起到作用 或裁或审、一裁终裁原则 仲裁是约定的,诉讼是法定的 建议: 事先要选择好仲裁或诉讼 由于诉讼法律的复杂性,建议应该请律师参加 责任追究的原则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7.4 诉讼管辖选择 法定诉讼管辖——(案例17)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法院1996年9月12日有一个解释: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为准;未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以履行地确定纠纷管辖。 7.5 诉讼管辖选择 约定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应尽量保证有一个诉讼地在已方所在地 7.6 合同的举证责任 谁要求权利谁举证 法律特殊规定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 产品质量 环境污染 法官确定 毁灭证据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的举证责任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有权确定当事人关于合同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方法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转移 第61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举证责任 谁要求权利谁举证—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转移——严格责任原则——特殊情况下使用 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方法发明、医疗事故 授权法官 7.7 防止恶意起诉 恶意起诉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在缺乏实体权利或者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恶意起诉在国外也有称为滥用诉权。目前在我国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7.8 关于执行的变化 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 是一次修改,不会有大的原则变化 修改的主要是执行、司法问题: 再审程序、执行问题 改变了法院今后的工作(异地执行等),对当事人也增加了权利(执行异议、管辖选择等) 从立法上更好地解决了“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形成了七把利剑 再审理由从五项细化为十三项 解决执行难的七把“利剑” 利剑一:立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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