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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六节 格式合同 第七节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只有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是十分重要的,这表现在: 第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第二,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在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第二节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合同法》第14条 要约的性质是意思表示。 区别于要约邀请、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 (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第三,约邀请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 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15条 特殊情形: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合同法》第16条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合同法》第17条 撤回只能使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六、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法》第20条):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二、承诺的方式 三、承诺的期限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 所谓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一种要件的条件:要约的内容是否对承诺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那么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反之,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合同法》第22条 三、承诺的期限 (一)要约规定期限。 (二)要约没有规定期限。 《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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