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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货物规格不符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本案中的中国买方向香港卖方进口两台意大利产运砖叉具,合同规定叉具的规格见买方在厂家产品说明书 中选择的参数。义具交付后,买方依据中国的商检证书认为货物规格、技术参数、性能均违反合同要件, 要求卖方匝新交付货物并赔偿损失。仲裁庭需解决的问题是:
叉具的规格、技术参数、性能是否与合同不符?
这种不符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买方能否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案情简介
买方于1989年11月7日签订89IMP-09号合同(以卜-简称合同),购买全新意大利产自动液压运砖叉 具(指状叉ARTIGLI0F0RK)2台,共30,096美元,Cl F湛江。合同规定义具的规格见懑大利OFFICINA MECCANICASESTESE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OMS)产品说明书中选择好的参数为准。所称的OMS的 产品说明书是合同的附件一,由申诉人在该产品说明书第4页“选择一个ARTIGLIO叉具的数据”栏内用笔 标注出所作的选择,其中同本案密切冇关的为以下3项:
FEM III A
侧向移动行程:C=250mm
安装尺寸:S=200mm
买方声称:2台叉具于1990年5月13日运到湛江卸货后,经中国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并 于1990年7月5日出具检验证书称:
“一、到货叉具铭牌标示的规格型号系FEM3,实测侧向移动行程C=230mm,安装尺寸S= 220mm, 与合同附件一(型号FEMIIIA,C= 250mm, S=200mm )的规定不符:
二、 总控制阀的停止阀上接头泄漏汕;
三、 缺少总控制阀的使用(调校)说明书及调校配件,以致存在载荷下降速度无法调慢,艾具负载下 降而未卸载时,夹板提前自动松开等不正常现彖。”
因此,买方认为货物规格、技术参数、性能均违反合同要件,曾于1990年6月25日向卖方提出 索赔,但多次协商均无结果。
买方声称买方是受国内川户中国某砖厂委托,代理进口自动液压连砖义具,而口动连砖叉貝乂是某砖 厂投资99.2万元人币引进砖厂“机械化装出轮窑”生产线的关键部件,因卖方违约致使该投资项目不能盈 利,造成损失。买方遂于1991年4月10日提出仲裁申诉,其仲裁要求为:
实际履行:卖方按合同要求重新交付2台全新意大利产自动液压运砖叉具,并自费处理进口地违 约货物。
赔偿宣接损失人民币63,166.58元,包括:
义具安装调试费人民币9,600元;
叉具安装调试人员旅餐费人民币8,066.58元;
叉具仓库保管费人民币5,500元;
律师、仲裁费人民币40,000元。
赔偿间接利润损失人民币356,6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589,766.58元,要求折合美元支付。
对于申诉人的仲裁申请,卖方于1991年7月19日作出答辩声称:买方于1989年6月8日致函 卖方要求进口 3台指状义肢设备,经卖方询知OMS有现货,遂于1 989年11月7日由买方和卖方签订 89IMP-09号合同,购买2台叉具。卖方签约后,即按买方所捉供的样图。规格向OMS定货,并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H的港湛江。货到后,买方签收了货物,并如期付款,可见89IMP-09号合同买卖 双方履行完毕各口的义务,该笔买卖已终结。但川诉人却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理要求卖方赔偿比原有货 值高3倍多的金额,卖方认为买方的要求不能成立,因为:
一、 卖方已按买方1989年6月8日的來函及所提供的图样及规定的规格。产品说明书和89IMP-09 号合同向意大利OMS厂家订货。
二、 该2台意大利产全新自动液压指状连砖叉具于1990年5月13 11在湛江卸货后,耒经商品检验 就将2台叉具交用户某砖厂进行安装、调试。使用、投产。由于买方耒能掌握技术要求,损坏了机器设备, 因此不能达到该机器的生产能力。
三、买方将机器损坏后,在卸货后2个月才办理商品检验,而所检验的已不是机器的全新状态,而是经买 方安装投产使用并遭受损坏后的设备,因此只能由买方及其使用人承担责任。
四、 卖方已向买方提供OMS厂家分别于1990年9月18日、10月24 口和11月30 口的传真件, 证明FEM1I1A和FEM3是同类同规格产品,可见卖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与买方所要求的货物规格完全和同。
五、 卖方曾于1991年6 21 口致函买方,建议由意人利OMS厂家派工程技术人员前往湛江调试、
修整。使用,和解决及说明问题,但:?买方拒绝。
因此,卖方认为买方在仲裁申请书所提出的3项要求是亳无根据的、是凭空捏造的,卖方不予接受, 并请仲裁庭予以驳回。
庭审以后,双方各H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材料。
仲裁庭为了彻底查清2台叉具的技术数据。技术状况及是否适用于买方的用途,于1991年12月 30日作出[91]深国仲字第422号中间裁决书,要求卖方同意大利制造商OMS公司接洽,派出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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