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执法不合法的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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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旅游行政执法不合法的典型案例 篇一: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 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lt;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答:根据lt;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lt;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lt;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 答:不适用,根据lt;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lt;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 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 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 1、 根据lt;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 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 lt;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lt;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 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 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 答:导游违规了,根据lt;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北京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报名参加。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请问: ?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 答:该社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lt;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lt;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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