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破产法律制度03版111111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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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破产程序法 五、破产案件的清算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就是使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且一旦进入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的进入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的效力(对债务人身份上、财产上):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成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仅在清算意义上存续,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是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物的管理权 (2)对债权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清算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可以以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 A、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C、对破产企业富有债务的债权让你享有破产抵销权 D、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2、破产财产的法定范围 是指在破产宣告后指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构成: A、破产案件手里是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具体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 B、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具体包括: 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交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未履行的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等 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债权的法律特征和范围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生情钱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有限受偿权力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均为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法律特征 A、破产债权必须是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权 B、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可以不直接表现为金钱,但是可以以金钱计算的请求权 C、原则上仅限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的范围 A、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B、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经由担保物清偿后的未足清偿部分 D、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E、应计算利息的债权,指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 (常见的情况:①有息贷款②迟延支付货款或其他合同付款,依法应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的③因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本金同时支付利息的④因迟延执行生效的给付判决,依法应支付利息的) F、代履行合同之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但尚未履行的合同(代履行合同),致合同相对人受到损害的,该相对人得以赔偿请求权主张破产债权 G、其他合法请求权 例如,破产企业为其他企业的出资人,但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 破产费用VS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及管理人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所指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由于这些费用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按照民诉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的规则和民法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原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二、共益债务 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各国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日本、美国、法国等采用合并制;德国、中国台湾采用分别制,分开规定;我国《破产法》也是分别规定的 三、我国的规定 (一)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 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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