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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气瓶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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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气瓶管理办法》.doc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气瓶管理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气瓶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原金色发〔2001〕100号文件《金川有色金属公司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等十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签 发 人】汪海洲 【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起草部门】装备能源部 【审 核 人】张同茂 【起 草 人】王 新 续 斌 张富海 郑国锋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气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气瓶的管理,保障人员及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气瓶的管理: ㈠ 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3000L 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乙炔气瓶。 ㈢ 本办法不适用于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办法中依照以下国家法规、规程制定: 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㈢ 《关于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㈣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㈤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㈥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修订及条文说明》 ㈦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㈧ GB5099《钢制无缝气瓶》 ㈨ GB5100《钢制焊接气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气瓶、充装单位、供应单位和运输单位包括: ㈠ 气瓶包括国家相关规程规定的本体、各类辅助配件、安全装置等; ㈡ 充装单位包括机械制造公司氧气充装站、化工厂氯气充装站、镍都实业公司二氧化硫充装站和冶炼厂氩气充装站; ㈢ 供应单位包括机械制造公司氧气充装站、化工厂氯气充装站、冶炼厂氩气充装站、镍都实业公司二氧化硫充装站及供应分公司; ㈣ 运输单位包括机械制造公司氧气充装站、化工厂氯气充装站和冶炼厂氩气充装站、镍都实业公司二氧化硫充装站、供应分公司(库内运输管理)和汽运分公司及各独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分、子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管理部门、厂矿、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装备能源部是公司气瓶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 负责在用气瓶的采购、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㈡ 负责气瓶的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㈢ 负责制定气瓶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㈣ 代表公司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㈤ 参与气瓶专项检查工作。 ㈥ 负责组织气瓶的事故分析。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 ㈠ 负责组织气瓶专项检查; ㈡ 负责气瓶充装、使用、保管人员的管理、培训、取证; ㈢ 负责组织充装站的安全、环保评价; ㈣ 参与气瓶的事故分析。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㈠ 负责将安全环保部、装备能源部、龙首分局制定的气瓶充装、使用、保管、运输人员培训计划纳入公司年度职工培训计划中实施执行; ㈡ 负责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九条 龙首公安分局(保安部)职责: ㈠ 负责按照职责协调办理气瓶充装站、库房的消防审查; ㈡ 负责气瓶充装站、库房消防设施的管理和检查; ㈢ 负责组织气瓶运输人员的管理、培训、取证;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气瓶充装站、库房的设备采购、安装和检验检测应按照国家法规办理。装备能源部、规划发展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监理公司和龙首公安分局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装备能源部负责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组织检验,检验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文件在工程项目建设费用中列支。其中,各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以下资料: ㈠ 装备能源部负责提供设备出厂资料; ㈡ 规划发展部负责提供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许可及设计图纸等; ㈢ 工程管理部负责提供工程建设资料、检验检测及施工单位资质等; ㈣ 安全环保部负责提供安全评估、环保评估等; ㈤ 监理公司负责提供施工过程的全部监理资料; ㈥ 龙首公安分局负责协调办理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气瓶使用单位职责: ㈠ 负责制定气瓶的运输、保管、使用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气瓶事故、故障的应急处理预案; ㈡ 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规定建立和完善气瓶的运输、使用技术档案; ㈢ 按照国家规程、标准,确保气瓶的运输、保管、使用等工作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 ㈣ 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 ㈤ 负责组织本单位气瓶运输、保管、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气瓶充装单位职责: ㈠ 负责制定气瓶的充装、运输、保管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和气瓶事故、故障的应急处理预案; ㈡ 按照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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