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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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的责任 由个人承担 展示流程 第一项 新闻侵权的定义 第二项 案例展示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第四项 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 1)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百度百科] 2)新闻侵权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顾名思义,是新闻报道主体利用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栾庆明 人民网] 3)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 [颜翔宇 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第一项 新闻侵权的定义 4)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主要是侵权人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工具而为侵权行为。 [崔华强 免费论文网] 5)就现阶段来看,目前的新闻学和法学方面的研究者已经从各自角度出发,作出了概念界定。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孙旭培等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王利明等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定义总结 一件新闻作品的发表,一般要经过事实——新闻源——记者、通讯员或一般撰稿人的采访写作——编辑的加工处理——审稿部门的审查确定——新闻出版媒体的发行传播 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新闻侵权责任主体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或法人。 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新闻一旦构成侵权,其传播过程中的某个甚至几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而不能简单地确定新闻侵权是由某个环节或某个方面的当事人所造成的。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李嘉] 第二项 案例展示 1、艳照门事件 2、周立波、 郭德纲、宋祖德等名人嘴骂事件 3、华南虎事件 4、湖北恩施局长日记门事件 5、戴尔笔记本电脑事件 6、美国Bic笔开车锁事件 7、富士康事件 富士康案 富士康案案情简介: ??? 《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记者王佑采写的关于台湾首富郭台铭在大陆投资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 富士康以报道不实、侵害其名誉权为由,7月初通过其法人公司鸿富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佑和编委翁宝,提出了3000万的赔偿要求,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将王佑和翁宝两人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 富士康降低赔偿要求数额为1元,并撤销财产保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撤销了对被告财长的查封和冻结。 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和解、互致敬意,并发表公告。 富士康向法院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 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这个解答既是富士康单独起诉报社记者,深圳法院予以受理并认为程序无瑕疵的基本依据,也是法学专家和相关媒体以及一些律师质疑案件受理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第三项 相关法律的展示 1)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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