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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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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按揭贷款(剔除保证金)和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单位,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房产开发管理科(股)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为止。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依据开发规模、按揭额度原则上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开设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项目是异地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申请,一个预售许可原则上对应一个资金账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后,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单位三方应及时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在售楼场所进行公示,并告知购房人。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二)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项目成本预算书; (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监管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单位提供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原监管银行和监管单位书面同意。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表》;
2、原监管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监管单位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监管单位出具《上饶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 开发企业持该通知书到相关监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凡已签订《监管协议》的,开发企业还应当交回《监管协议》原件,解除原《监管协议》,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变更期间原监管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直至新的银行监管账户设立,并将原监管帐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银行监管帐户。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要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 第十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支付凭证为购房人开具缴款票据,并持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经监管单位审核确认后向监管银行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具体节点为: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建成层数超过规划设计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35%的资金额度;
(二)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50%的资金额度;
(三)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70%的资金额度;
(四)完成室外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不超过已收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85%的资金额度;
(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条件的,解除监管。
第十二条 为保证开发企业正常开展业务,开发企业可以向资金监管单位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用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存预售资金余额的10%。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需要补充备用金的,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单位申请并提供已使用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单位提出使用预售资金的,应根据下列不同款项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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