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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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提示:对累犯从严惩处,是当代各国重要的 量刑制度之一。 一、概念 1、“累犯”认定的基本构架 2、中国刑法的累犯规定(参见教材) 3、累犯与惯犯的区分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分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即:两次或 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 二、累犯的种类 (一)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故意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二)特殊累犯 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处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之罪的人。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一般自首 或者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即“准自首” 二、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一)自动投案 1、投案行为发生在犯罪人未归案之前 — — 时间条件 1)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发觉。 2)犯罪事实或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 ——以上情况,犯罪人自动、直接向公、检、法投案的,是典型的自动投案。 此外,下列情形视为自动投案。 1)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 它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2)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2、投案行为是自愿的 除上述自动投案的表现外,还包括: 1)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视作自愿 2)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其亲友送其归案;或亲友主动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视作自愿投案 3、投案人必须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理解: 1)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2)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是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后又翻供的,不 是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是自首) 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刑法第67条第2款) 1、投案人: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服刑罪犯。 2、 供述内容: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 的其他罪行。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7条第1 款) —— 1、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刑。 思考:1)关于自首的认定 2)关于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刑罚的裁量制度之一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二)种类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等。 —— 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重大立功: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等等。 关键词:“重大… …”,通常是下列情形之一: 1)行为人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2)案件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较大影响的。 —— 刑事责任: 1)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自首且又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节 数罪并罚 ——属于量刑制度 一、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基本含义 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将一人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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