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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15年第4期
2014年孟加拉国与印度孟加拉湾划界案评述
— — 兼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启示
姚 莹
内容提要: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于2014年7月7日就孟加拉国与印
度之间孟加拉湾海域划界案作出裁决。由于该案五位仲裁员中的三位同时也是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员,加之该案
裁决在地图在划界中的作用、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等距离线划界方法的法律地位、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等方
面与中国的立场和主张存在差异,并可能对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关键词 :仲裁庭 ;孟加拉湾;海域划界 ;南海
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于2014年
7月7日就孟加拉国与印度之间孟加拉湾海域划界案作出裁决。仲裁庭一致认定其对孟加拉国与
印度之间的陆地边界终点的位置、领海划界、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问题拥有管辖权。依据
4:1的多数表决结果,仲裁庭确定了两国之间领海、专属经济区与200海里内及 200海里外大
陆架的界限。
该案五位仲裁员中有三位是中菲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员,分别是RtldigerWolfrum (德国籍,本
案首席仲裁员)、Jean—PierreCot(法国籍)、ThomasA.Mensah (加纳籍,也是中菲南海仲裁案
首席仲裁员),并且孟加拉国律师团队构成中有几个关键人物同时也是菲律宾律师团的组成人
员,包括 PaulS.Reichler、LawrenceH.Martin、AlanBoyle及 PhilippeSandsQCo(1)虽然该案 中
当事国的仲裁请求与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表面上并不相同,但实质的争议焦点具有相似性,(2]因
此,该案裁决以及孟加拉国的仲裁请求及其理由对于中国预测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结果并采取相应
的应对措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 目 “中国东
北亚地缘安全环境及战略研究”(13AZZ014)和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重点项 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理
论与实践”(CAMAZD201405)的阶段性成果。
(I】“TheRepublicofthePhilippinesv.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http://www.pca—cpa.org/showpage.asp?pag id=
—
1529,lastvisitedon23July2014.
[2]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孟加拉湾的海域划界问题。虽然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就中菲在南海的 “海洋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
但事实上对这一问题进行裁决的前提是确定相关岛礁主权归属以及完成海域划界,海域划界问题正是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的实
质问题之一,所以两个仲裁案争议的实质问题具有极大的相似性。菲律宾仲裁请求的主要内容参见 NoteVerbalefromtheDepart.
meritofForeignAffairsoftheRepublicofthePhilippinestohteEmbassyofhtePeoplesRepublicofChina(No.13—0211)andtheAtta.
ehedNotificationnadStatementofClaim (22January2013),http://www.dhgov.ph/index.php/newsmom.1astvisitedon23Jul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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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一 、 案件基本脉络及仲裁庭的裁决
孟加拉湾位于东北印度洋,面积约为 220万平方公里 。孟加拉湾被印度、孟加拉 国、缅甸和
斯里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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