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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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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doc

中华女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的本科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习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8; 3.修习完成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取得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三条 毕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者; 2.在修业期间因考试严重违反考纪、作弊、论文剽窃或作假等,以及因其他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 因出现第三条第2款情况无法取得学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在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前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占本届本专业前10%者;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且平均学分绩点≥3.0者; 3.在校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著作,且平均学分绩点≥3.0者; 4.受到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表彰、由上级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者; 5.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奖或者获国际学科竞赛奖励者或者获行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励者; 6.获得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科学技术发明专利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管理。程序如下: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各专业提交的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本学科授予与不授予学位决定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会议决定,授予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撤消学位 第六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消学位。 第七条 根据上级规定需要撤销学位的,应予以撤销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5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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