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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主讲:朱忠荣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合同的类别;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熟悉: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转让与合同履行的债权债务转移;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掌握: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与承诺;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2-1 合同法概述 1 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法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9.3.15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民商法的重要组成。 制定《合同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合同正义 法学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正义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它是一种使分配的参加者都各得其所的分配方式。分配的对象包括利益和不利益两种。法律是进行上述分配的工具。无论是利益还是不利益,如果分配的参加者都得到了应得的,这样的分配是正义的。 正义是合同法最终的价值目标。合同正义的基本内容是自由和公正。合同正义要求合同的贯彻是自由的、合同的效果是公正的,合同公正是合同自由应有的结果。合同正义协调着合同自由与合同公正,使两者互为补充。 1.2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人身关系如有关婚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2)主要调整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它不仅包括国内的,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关系。 (3)政府机关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如购买办公品的合同,属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行为所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生产责任制合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2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种类 2.1 合同 《合同法》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合同(1)广义的合同: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狭义的合同: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民法中的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 2.2 合同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种民事法律关系。 (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合同与法律的关系 合同必须合法,而不能替代法,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当事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任何合同的内容和目的都不应违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目前,在有些领域,存在合同替代法律的现象,降低了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 [案例2-1]廉政合同 背景资料: 目前为了防止职务犯罪发生,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签订廉政合同。合同 规定,违反该合同的一方,应按工程造价一定百分比(1%~5%)承担违约金。 问题:试分析廉政合同的法律依据及其实际效果。 2.3 合同的种类★ (1)按有名、无名分为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合同法》列举了“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共15类有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合同。 案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案例: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必须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无偿合同,不须偿付代价而享有权利的合同, 例:无息贷款合同,无偿寄存合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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