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单元 员工离职管理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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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单元 员工离职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 协商解除与员工主动离职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类型 1、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合同的解除类型    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1)合意解除【第三十六条 】 (2)单方解除 员工单方解除权 预告解除【第三十七条 】 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 过错性解除【第三十九条 】 非过错解除【第四十条 】 裁员【第四十一条 】     二、协商解除 1、协商解除的含义:又称合意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的法定情形告知义务。 注意: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协商解除与辞职的区别 案例 刘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近年来,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逐渐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采取减人增效的办法。经与企业工会协商,公司职代会通过了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其中规定: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方案公布后一周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外奖励金。    方案公布一周后,刘先生才向公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公司表示刘先生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见时超过了公司规定的期限,公司可以同意与刘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含义: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2、情形: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第一,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鞠某于2010年9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同意,但要求其按规定继续工作30天。一个星期后,鞠某又向单位表示不辞职了。单位因已经着手安排人员接替鞠某的工作,并开始进行工作交接,故拒绝接受鞠某撤销辞职的申请。双方遂发生争议,鞠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鞠某的申诉请求。 分析:对辞职申请不能撤销。因为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讨论案例    冯某于2008年3月与上海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约,约定:冯某担任项目负责人,月收入5.3万元;任何一方提出解约,应提前2个月通知或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2008年8月29日,冯某向公司申请辞职,言明2008年10月28日为解约日。2008年9月3日,咨询公司通知立即终结劳动关系,并结算工资至9月3日止。冯某认为,其申请辞职是附期限的,在该期限未成就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咨询公司在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系新的、违反合同的约定。      2008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要求公司支付解约代通金10.6万元及解约补偿金4338.38元。 问题:    双方约定提前两个月通知解约,劳动者提前通知解约后,用人单位未满两个月通知期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般违法型和严重违法型。又称特别解除权。 一般违法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严重违法型: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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