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本担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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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担保法 ? 一、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 人的信用或者财产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法律措施。 第七章 担保法 担保的方式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置   (5)定金 第七章 担保法 (二)担保的分类P154 1.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2.债务人担保与第三人担保 3.本担保与反担保 甲(债权人)、乙(债务人)、丙(第三人),丙给乙 担保(本担保)。乙又给丙担保(反担保)。 4.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三)担保法的概念 (四)担保法的法律渊源 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章 担保法 二、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特征 1.担保具有从属性 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2.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 体现在主合同变更,最高额 担保方面。 3.担保具有保障性 (二)无效担保合同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规定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的;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无效:P157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4.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 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 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 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 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概述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七章 担保法 (二)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 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 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 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第七章 担保法 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 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担保法 三、保证的种类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单独保证、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3.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 第七章 担保法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 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 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保证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求偿权。 第七章 担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 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 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第七章 担保法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第七章 担保法 四、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期间 保证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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