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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解读.docx
《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细则》解读
《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8月4日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10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意义
《细则》是依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县旧城区改造工作、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的目的
通过制定《细则》,明确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保障了项目推进和政策的延续性,维护了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的依据
1.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
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2015年3月
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2015年6月
4.《成都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小面积住房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成棚改办〔2015〕4号),2015年
二、主要措施
(一)条文术语释义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
(二)条文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补偿标准、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房屋面积认定、住改商房屋的补偿、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共有房屋的安置、存在租赁关系房屋的补偿、住房保障规定等内容构成。
(三)执法注意问题
无。
(四)自由裁量规定
无。
三、补充说明
近年来,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先后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等法规和文件,对补偿内容、补偿标准等进行了规范和修订,确立了很多新的制度和办法。
原《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五项费用标准》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五项费用标准,未对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重要内容如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未经登记房屋认定、住改商房屋的补偿等进行规范,在日常征收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时,我们一般通过引用省、市相关文件的形式来制定补偿方案,本次修订新增了以上内容。
《细则》的制定紧密结合了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尤其是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实践经验,参考了我市周边区县的补偿标准,使得《细则》的执行更具可操作性。
(一)《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点内容及依据
1、内容
第二条第一点: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范围内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对住宅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对非住宅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征收范围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评估价据实支付。
2、依据
(1)《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成房发[2015]101号,公布时间:2015年
第一条第一点:房屋补偿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
对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
对非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改造范围内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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