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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自便。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无需征得对方同意。 按照当地习惯给付彩礼的,给付一方请求返还的,应予返还。为增进感情赠予对方贵重物品和大量钱财的,解除婚约时,酌情返还。 案例 2008年10月26日,王某与孟某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孟某彩礼1万元,并赠予孟某一枚价值800元的戒指和衣物若干,孟某回赠了皮带钱包等礼物。后双方交往1年后,感情不合,王某提出并终止来往,同时要求孟某返还彩礼和戒指衣物,共计1万2千元。孟某认为解除婚约是王某提出的,自己对解除婚约并无过错,拒不返还。王某诉至法院。 婚姻法确立了彩礼返还制度,对1万元的彩礼应予返还。戒指、衣物等属于增进感情的赠予,对其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三、违法婚姻 由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或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形成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 早婚 事实婚 非自愿婚 重婚 近亲婚 疾病婚 无效婚姻 重婚 1 2 3 4 婚龄 近亲 疾病 请求权人 确认机关 请求权 行使期限 无效婚姻的宣告 请求权人 确认机关 期 限 婚姻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人民法院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无效事由消失,请求权终止) 崔某与侯某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侯某发现崔某性情突然暴躁起来,神智也是时好时坏,遂将其送入某精神病医院就诊。经诊断,崔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病史已有三年以上。后经近一年多的治疗,崔某的病情始终不见好转。侯某认为,崔某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并故意隐瞒,且婚后也未治愈,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该婚姻无效。 案例 崔某与侯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1.崔某与侯某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1)重型精神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崔某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病。 (2)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禁止结婚,非发病期是可以结婚的。 2.可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案例 甲男为达到与乙女(19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乙申请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请求权终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因胁迫结婚 受胁迫一方 登记机关 人民法院 结婚登记日 恢复自由日 一年内 撤销事由 请求期限 确认机关 请求权人 案例 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 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CD 婚姻宣告无效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其子女为 非婚生子女 同居财产,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关系 自始无效 (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 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形式 应当补办登记,效力可追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后,我国不再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 1984 年,袁红(22岁)与张志国(21岁)相识并相爱,1987年开始同居。1990年10月,张志国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袁红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8月,张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张再次出国,继续学业。1992 年10月,袁红欲想到日本探亲,却获悉张志国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袁红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志国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张志国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案 1.袁红与张志国以夫妻关系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事实婚姻,应予以保护。 2.张某在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结婚,构成重婚罪,其与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支持合法婚姻 远离违法婚姻 婚姻家庭法学 第二章 婚姻的成立 Click to add Title 1 婚姻的成立条件 Click to add Title 2 3 婚姻的成立程序 违法婚姻 婚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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