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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受理服务规范1范围.doc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受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服务事项。
2 服务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3 提供服务部门
安庆市卫计委
4 服务类型
许可行政审批
5 服务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第36条;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6号);
——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按[2005]48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
6 申报条件
6.1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6.2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6.3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6.4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7 申报资料
7.1 申办《印鉴卡》需提供以下材料
7.1.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1份;
7.1.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1.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7.1.4 医疗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1.5 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1.6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7.1.7 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笔录;
7.1.8 《印鉴卡》有效期届满重新申办新卡的,提交原《印鉴卡》;
7.1.9 《印鉴卡》有效期届满重新申办新卡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7.2 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使用A4纸单面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8 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检查→发证。
9 法定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
10 收费标准
无。
11 收费依据
无。
12 服务限数
该服务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有限制数量。
13 服务质量要求
执行《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导询规范》、《服务过程运行规范》、《服务过程控制规范》。
14 监督与考核
14.1 监督
执行《监督检查标准》。
14.2 考核
执行《评价标准》、《改进标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受理服务规范流程图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办结
在法定时间内办结。
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卫计委作出
决定
卫计委窗口进行审核
补正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书面说明。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窗口受理
申请人申请
受理地址:安庆市东部新城政务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振风大道与顺安路交叉口东侧,政务服务中心2楼卫计委窗口。
窗口电话:0551—2999787,0551—299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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